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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中花树:中国民法典百年风雨路

 东西二王 2020-06-18

在这个特殊的2020年,我们见证了太多历史性的事件,如果非要挑选一个最具历史意义的事件,那一定是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岩中花树:中国民法典百年风雨路

疫情也好,经济危机也好,不过是过眼烟云,唯有这部民法典将长久传世,在未来的历史中散发出永恒的理性之光。

在这样一个收获的时刻,读者老爷们不妨同龙马君这个半吊子法律人一起,回顾下我国民法典走过的百年风雨路。

一、 斯道万古如长夜

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催生了现代法治文明。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亨利·梅因就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答案,大凡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民法就相应地比较发达。

岩中花树:中国民法典百年风雨路

在平民与贵族长久的斗争中,古代罗马率先发展出了发达的民法体系。

公元前五世纪,在赶走国王,建立共和制度之后,罗马人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对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等方面作了大量详细的规定,大大限制了贵族的权力。

公元前四世纪,一位高利贷欠债者的儿子——古罗马的白毛女,被当做抵押品抵给了债主,遭到债主的毒打,愤怒的罗马民众冲进了元老院,控诉债主的罪行,迫使元老院通过了废除债务奴隶的法案: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身作为借款的抵押品。

公元六世纪,杰出的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集合当时最优秀的法律学者编纂了空前完备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六百多年后被重新发现并震惊了整个欧洲,在其后的五个世纪里掀起了一场名为“罗马法复兴”的运动。罗马法的理性光辉冲破了中世纪的黑暗,它所蕴含的法律权威与权利观念成为了西欧法治现代化的基石。

而在遥远的东方,我们走上了另外一条道路。

相比于古罗马人的注重私法,我们更注重公法。相比于古罗马人对民法的执着,我们更倾向于把一切都归结于刑法。他们重民轻刑,我们重刑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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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律法的巅峰《唐律》第一篇《名例律》即明确写道:“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似乎法律就等于刑法。其中的本应属于民法范畴的户婚等律因缺乏民法所必须的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精神,仍不脱刑法的范畴。对此,梁启超、谢怀栻、梁慧星等学者痛苦的断言:中国自古没有民法。

没有民法,或者说没有纯粹的民法,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现实。我们的刑法过于发达,犹如一块棱角突兀的巨大岩石,上面长不出一丁点民法的小草。

二、此人端为救时来

1902年,清政府商务大臣吕海寰与英国商务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例》,其中的第12条引起了朝野的广泛关注。

“中国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佚査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善,英国即允弃治外法权 。”

自《南京条约》始,有识者即视列强在华治外法权为奇耻大辱。在中国的土地上却偏偏不能适用中国法律,不仅违反现代法律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极大伤害了当时人们的民族感情。收回治外法权是当时捍卫我国法制统一、维护司法主权的燃眉之举。

另一方面,随着民间商务活动与国际贸易的增多,诸多新出现的商事民事纠纷的解决无法可依,我国古老的律例无法适应近代文明的发展,亟须在吸取西方法律文明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整顿和创制。

内外交困之际,清廷终于放下了自傲自大的传统华夷观,决定“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此时,一位科举出身的旧式人物走上了历史舞台,他就是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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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出身浙江官宦世家,经学和文字学的训练使他继承了中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务实精神,少年援例入刑部任职后,他走上了专研法律的道路。几十年的宦海生涯,他人奔走钻营之时,他却一门心思做学问,对中国传统律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著有《历代刑官考》《律目考》《刑志总考》等著述30余种。在甲午战争后,又参阅了日本和欧洲诸国法律制度,成为当时中国首屈一指的会通中西的法律专家。

1904年,在他的主持下,法律史上鼎鼎有名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从此中国开始系统的引入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来改造传统法律,试图构建具有近现代化机构的中国法律体系。

在其后的六年时间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中国法律专家和延请的日本专家共同努力,先后制定完成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等重要法典以及《公司律》《破产律》《大清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重要单行法。

1911年11月,《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这部划时代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仿照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吸收了大量近代法治理论和制度,亲属和继承两编则以固守国粹为主,充分考虑了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保留了中国传统的礼教精神,这就造成了整部法典的风格不够统一,在很多方面与现实有所脱节,但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言,无疑是伟大的进步。

然而,历史却并没有给这部法典改进的机会,不久,清朝灭亡,一年多后,灯尽油枯的沈家本在京溘然长逝,享年73岁,结束了他埋首修律的一生。

赴京开创修订法律馆之时,沈家本曾路过郑州的子产幕,写了一首诗:

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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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中的“此人”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子产,他摒弃了当时“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过时观念,大力推行法制改革,修订并铸刑书于鼎,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法家思想之始。

沈家本在诗中称赞子产是救时的英雄,这与其说是歌颂子产,不如说是他个人的内心独白,他期望用他的修律活动来使他所依托的王朝和挚爱的国家走出那三千年未有的危机。

“此人端为救时来”,这不正是他自己的写照吗?

三、如今直上银河去

沈家本去世之后,我国的修法运动并未停止,到1928年,随着国内局势的逐渐稳定,编纂民法典再一次提上了日程。

经过二十年的积淀,此时的中国已经具备制定一部高质量民法典的基本条件。

首先,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逐步融入国际社会,西方的法治思想已经在国内生根发芽,并与中国传统的国家观念和国情相融合,形成了契合中国实际的法治思想。

其次,随着民众的觉醒,废除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的社会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要废除治外法权,我们自己要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体系。真正制定中国自己的民法典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最后,几十年的留洋运动为中国积攒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王宠惠、章宗祥、吴经熊、王世杰、钱端升、杨鸿烈、张兆龙、沈钧儒等一大批世界知名的法律学者投身法律建设事业,为民国民法典的诞生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

1929年5月23日,民法典总则公布。

1929年11月22日,债编公布。

1929年11月30日,物权编公布。

1930年12月26日,亲属编和继承编公布。

自此,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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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质量非常高的民法典,它吸收了世界普遍的民法原则作为立法原则,采用了适合现代思潮的立法形式和体例,在改革我国固有封建恶习的同时又注重传统优秀文化的存续,体现出了非常高的立法技术。

最为龙马君所乐道的,还是这部民法典简练典雅的语言风格,比如总则第一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短短十九个字,非常扼要的点出了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实在是法律学习者的福音。

至今,已经将近90年了,这部民法典仍在某些地方适用,更成为了今天我们制定民法典的重要参考。

四、柳暗花明又一村

20年后,中国民法迎来了转型期,原有的民法典因为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而被废除,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民事法律又迟迟不能建立,在整整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民法建设的成果只有一部《婚姻法》。

三十年间,原先的法律精英们只能在象牙塔中苦苦求索,积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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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我国终于又迎来了民事立法的高潮。为了赶上开放的脚步,短短数年间,《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等单行民法纷纷颁布施行。

到了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我国主要的民法单行法基本制定完成,形成了较完善的松散型的民法体系。

然而,终究有所缺憾,松散的民法体系再完善,不同背景下出台的单行法之间必然存在漏洞、重复和冲突,只有统一的体系化的民法典才能真正做到形式一致、内容完备、逻辑统一,才能真正建构起统一、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体系,才能真正保障法治统一有效运行。

更何况,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都有民法典,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有?

2016年3月4日,我国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四年多的努力,就在上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

经过百余年的酝酿,中国这块历经了五千年沧桑的巨岩上终于长出了民法典这棵璀璨的花树。

五、结语

两百多年前,法兰西革命之子拿破仑回顾自己的一生,他说,我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打赢了40多场战役,滑铁卢会抹去人们对这些胜利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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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百多年后,拿破仑的伟大功业早就不复存在,但以他名字命名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却仍在法国适用,并深刻影响了全人类的法治进程。尽管屡经修改,人民也仍然将其称之为《拿破仑法典》。不要说两百年,哪怕再过两千年,后人也会因为这部法典而记住拿破仑。

同样,千百年之后,如果我们这个时代有什么会被后人永远铭记的话,多半是因为这部民法典,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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