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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 浅议离婚纠纷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问题

 行者无疆8c3m05 2020-06-19

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新增“互相关爱”)。但现实生活中,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的离婚屡见不鲜。受一些影视作品影响,许多人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多有误解。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的变化也引起热议。

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案例查询以及《民法典》新规定,总结了几个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涉及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以期共同交流探讨。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保持专一。学界认为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该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另一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利益。本文探讨的夫妻忠实义务仅采用狭义的概念,主要指不为婚外性行为、不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

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债务分割的影响

在涉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离婚案件中,笔者接到过最多的咨询问题是,“对方出轨了,是否可以让他/她净身出户?”夫妻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下同),无过错方究竟是否可以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分割有什么影响?

1.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结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规定,吸收了《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无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民法典》,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比《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要来得具体、详细。《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2.法律规定的配偶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也就是说,配偶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以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依法是否属于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通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仅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有“(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两种损害赔偿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不再赘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

即根据《婚姻法》,如果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重婚”或“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种情形之一,且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施行后,前述两种情形之外,若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重大过错”的,无过错亦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前述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解决的是无过错方的精神抚慰,该规定并不能直接支持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或少承担债务。

因此,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的错方动辄被判“净身出户”的桥段,在现实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关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规定。实践中,配偶一方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被法院认定对离婚存在过错的,人民法院在均等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基础上,原来只能根据《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考虑因素。“照顾无过错方”并非指大幅度超出均等的比例,对财产或债务进行分割。笔者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关键词搜索查询2019年1月1日至今公布的离婚案件相关裁判文书(查询渠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截止日期:2020年3月20日),以搜索到的案例分析,在适用“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时,大部分法院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并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或债务分割上判决过错一方少分约5%-10%的财产或多承担约5%-10%的债务;也有些法院仅将该因素作为把不宜分割使用的共有财产(如房屋)判归无过错方所有的依据(在双方均想取得该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分得财产的一方仍应就分得财产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还有些法院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会考虑是否已经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和“财产债务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二者中择一支持。

综上,可以看出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严格区分夫妻感情和夫妻财产关系。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除有隐匿财产、伪造债务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财产债务分割,遵照均等分割原则,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离婚造成过错的,在双方无协议情况下,该情形作为人民法判决财产债务分割的考虑因素之一。《民法典》直接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写进条文,表明了立法者加大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倾向;但《民法典》并未吸收《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中的“均等分割”原则,因此《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如何体现“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倾向”,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或多承担债务的比例是否会加大,有待司法实践对该条文的进一步适用。

二、无过错方是否可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方或第三者支付损害赔偿

除本文上述讨论情形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民法典》对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即过错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中前两种为涉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无过错方只有在配偶存在此四种情形之一的,且因此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损害赔偿。但是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距今已近20年,这20年间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离婚率不断攀升,家庭纠纷的案情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进行的修改,除了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范表述为“与他人同居”,还增加了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就突破了现行法律的法条字面规定。该案女方周某在离婚后发现男方张某在婚内出轨,并在婚内和第三者生了小孩,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15000元。该案主审法院突破了法律条文本身的字面意思,在过错方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之外的其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时,判决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评析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中认为:“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该案例公布后,在离婚案件中,除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外,若过错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确定且较为严重(如该案例中的婚内出轨且在婚内与第三者生有小孩),多数法院参照适用了该案例精神,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查询了福建省2016年1月1日至今公布的、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裁判文书(查询渠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截止日期:2020年3月20日),共查询到59个案例。其中因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支持损害赔偿的有9个。除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以外,其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导致离婚的,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有22个;不支持的有28个。不支持的情形,包括因证据不足不支持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非导致离婚原因而不支持等。

《民法典》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是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印证,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司法实践的观点。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配偶一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就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仍严格区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严重程度,一般情形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仍然难以得到支持,只有经法院认定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且过错重大的,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对配偶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民法典》施行后还应包括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达到“重大过错”的情形)导致离婚情况下,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作了限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达到法律规定情形的情况下,无过错方须以离婚为前提得以主张损害赔偿。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须是过错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法定情形(包括现行的“重婚”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以及《民法典》新增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达到“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且因此导致离婚;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双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均得不到支持。其二,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其中,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若无过错方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但经人民法院对该项请求内容调解不成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无过错方在不同意离婚情况下被判决离婚的,也应于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若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损害赔偿请求的,再起诉将得不到支持。

(2)损害赔偿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无过错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此类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

关于物质损害赔偿,是过错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因“出轨”行为造成的无过错方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损失等,又如配偶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导致另一方损失的。物质损害赔偿的主张,主要依据无过错方的举证,通常以赔偿实际财产上的损失为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仅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该适用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的确定具有显明的个案性。根据笔者查询的福建省2016年1月1日至今公布的、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裁判文书(查询渠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截止日期:2020年3月20日),查询到的59个案例,其中支持损害赔偿的,根据案情的不同,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80000元不等。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创设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主要起抚慰作用,人民法院一般综合考虑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对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以及不同地区、不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可能结合个案中夫妻财产债务分割情况和子女抚养等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3.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支付损害赔偿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第三者需要向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因此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只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不涉及第三者。

但由于,在我国,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关系,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如果第三者在不正当的婚外关系中,没有合法根据,自有配偶的一方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另一方损失的,该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应财产。

三、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会被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或为了保证在夫妻一方“出轨”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所保障,现实生活中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多。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约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并约定赔偿责任或其他惩罚措施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双方人身权利的约定,常见的如:约定过错一方丧失提出离婚的权利;约定夫妻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要净身出户;约定任何一方存在过错就必须离婚。(2)涉及亲子关系的约定,常见的如:约定过错方丧失子女抚养权、探视权。(3)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常见的如:离婚时过错方承担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责任;过错一方不享有财产分割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无过错方所有(俗称“净身出户”)。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这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有,上述常见条款约定是否均为有效约定?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无统一的标准。笔者通过查阅2016年1月1日至今的相关裁判文书(查询渠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截止日期2020年3月20日),总结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1种观点,不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对其中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约定均不认可。

持该观点的,主要认为:(1)婚姻法并未规定违反一般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目前法定的涉及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且法律明确规定了该两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夫妻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加重另一方的义务。(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双方协商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2016)苏01民终2502号,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此,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如当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法院不支持按协议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第2种观点,原则上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对涉及以下情形的条款认定无效,对于不存在无效情形的财产约定予以支持。

该观点认为,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支持。但协议中关于下述条款的约定认定无效

(1)限制夫妻双方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条款无效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但关于身份关系、人身权利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应依法律规定执行。夫妻忠诚协议中如约定过错方丧失提出离婚的权利;约定夫妻双方不得提出离婚;约定任何一方存在过错就必须离婚;约定夫妻双方不得与异性进行通讯;约定晚上10点前必须回家等,该类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制亲子关系的约定无效

夫妻忠诚协议中另一种较为常见的违约责任约定,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因此,如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享有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的条款,目前司法实践也是认为无效的。

(3)财产分割或损害赔偿条款中侵害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约定无效

持本观点的司法案例,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配或损害赔偿条款的约定,原则上持支持的态度。但如果由于财产分配方案或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导致第三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约定过错方丧失分配全部共同财产的权利或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因此影响过错方偿还债务的能力,或由于忠诚协议剥夺了过错方的财产分配权利、导致过错方无力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该类约定是无效的。

第3种观点,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对于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债务分割约定不予认可,对于有效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约定予以适当参考。

该观点与第2种观点大体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财产分配或损害赔偿的方案,并非全部确认,而是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可分割的财产范围、子女的抚养、赔偿金额约定的高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等,对双方约定的方案予以适当参考,酌情分配部分财产给过错方或适当调低损害赔偿金额。

另外,对于不提出离婚,而仅以夫妻忠实协议的内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目前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比较一致的是对于限制人身、婚姻自由、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侵害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条款认为无效,而对于有效的财产处理约定主要还是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由于目前法定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民法典》施行后增加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达到“重大过错”的情形,但对于何为“重大过错”仍没有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认定一向较为严格,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较重。如果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清楚哪些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其次,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和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均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适用夫妻忠诚协议,对于法院裁判具有一定参考性。再者,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也符合立法精神,约定清楚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或“想要违约”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有约束力,从而也有利于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合意,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常见问题的一些总结。其中的案例查询只是部分案件,并不能完全反映司法实践的作法,仅为提供相应的司法裁判观点进行参考和对比。但由此也可以看出目前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并不多,即使是《民法典》新增了离婚财产分配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但仍都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的适用仍较难有统一标准。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婚姻家庭带来严峻的考验,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除了道德上的谴责,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一直在谨慎探索干预的措施,引导和督促婚姻当事人正确地履行婚姻家庭生活的义务。而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了解清楚自己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和违背义务的后果,哪怕不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至少也有助于一朝劳燕分飞时为彼此保留最后的一份体面。

天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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