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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李建雪案'',不得不说的几个问题

 洞天禅悟 2020-06-19

2020-06-14赵因原创: 医学界智库

医疗质量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的永恒主题。

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因一起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案被长乐市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在经历1次居住地监视、2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7年煎熬后,于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宣判,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宣判李建雪无罪。

2017年3月,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的消息见诸报端,该消息一出医疗界人士纷纷质疑长乐市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对李建雪医生提起公诉证据不足,并认为如果李建雪医生因其医疗过失而被苛以刑罚将极大地打击整个医疗行业。

该案如果处理不当,医务人员将人人自危,在从事风险程度较高的诊疗活动时将会导致医务人员不敢担当选择逃避,其后果不仅会阻碍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而且还将会导致我国医学事业的倒退,最后受害的依然是患者。为此我在2017年3月12日《健康报》撰文呼吁“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我认为对于具有高风险性的医疗职业,必须有宽松的执业环境才有可能发挥每位医生的最大潜能,才可以让医生敢于去救治更多的重危病人,从而使患者成为医学的最大受益者。医疗过失应尽量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进行处理,而不应轻易将医疗过失入罪加以刑事处罚。

首先,医疗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风险性、未知性和极高的专业性活动,在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某些过失难以避免,对于一般医疗过失导致的伤害以民事赔偿更为适宜;其次,医疗行为作为一个认识疾病、探索治疗方法的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和失败。每一个患者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体质以及疾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加以刑事处罚,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打击他们对医学探索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但是2017年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一审的有罪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建雪不存在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被宣判无罪。

李建雪医生被宣判无罪,对于保护医务人员不因为一般医疗过失追究刑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案正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相关医务人员才险些卷入牢狱之灾,该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暴露的医疗安全问题依然值得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警醒。

检察院起诉书以及二审判决书载明该案产妇从入院到死亡的经过如下:

滑动下方灰色区查看完整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由医院妇产科吴医生(另案处理)接诊,并进行了入院常规检查,开具了检验单据,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2011年12月29日2时、12时至12月31日11时50分,陈某某不在医院病房。12月31日14时陈某某回到医院待产。

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吴医生下班轮休至12月31日,12月31日被告人李建雪值班。当天上午8时,被告人李建雪查房,产妇陈某某不在医院病房。2011年12月29日10时2分至11时23分,陈某某的生化检验报告单、尿液分析报告单、血凝检验报告单等分别出结果,显示陈某某红细胞压积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情况异常,但吴医生下班后未及时主动跟踪,也未交代接班医生查看,值班医生也未主动进行查看,以致陈某某检验结果异常的情况至分娩时,既无首诊医生也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21时,陈某某被送入产房,由助产士帮助分娩。当晚21时24分,陈某某顺产一女婴后出现阴道出血不止情况。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建雪接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发现陈某某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阴道仍有出血,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某(另案处理)。王医生到场检查后发现陈某某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出血,便与被告人李建雪等人为陈某某行修补缝合伤口,手术完毕后,王医生判断陈某某出血量为1500ml,决定给予陈某某输血800ml和输液,并进行急查血常规、血凝四项等处理。实施修补术前,王医生发现陈某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让在场的医务人员从电脑里调出陈某某的化验检查报告进行查看,发现检验结果异常的情况。当晚23时许,陈某某开始输血后,王医生离开产房回值班室冲洗,并吩嘱被告人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陈某某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为1.111。1时5分,被告人李建雪观察见陈某某尿少,决定给陈某某静脉推注速尿针剂(呋塞米注射液)20mg。注射后陈某某尿量仍未增多,被告人李建雪电话请示王医生,王医生让其加快输液。凌晨2时许,陈某某输血完毕,并排尿300ml。

2011年12月31日22时30分至2012年1月1日2时,陈某某血压波动于90—135/58—107mmHg,脉搏为100—130次/分,面色苍白、尿量少、怕冷。凌晨2时30分,陈某某阴道仍出血10ml;2时35分,陈某某阴道还出血5ml。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建雪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已经平稳,吩咐助产士杨某某等人将陈某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交护士护理,并到三楼口头告知护士,陈某某系产后大出血病人等事宜后返回值班室。

2012年1月1日凌晨2时35分,陈某某被推出产房送至三楼病房。凌晨2时45分,陈某某在病房内出现烦躁、面色苍白,脉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休克指数为1.532。

凌晨3时20分,陈某某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护士林某某发现陈某某手乱动,在病床上翻来覆去,即向被告人李建雪报告,被告人李建雪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某有生命危险,打电话通知王医生。

凌晨3时29分,王医生赶到病房,通知三线医生、内科值班医生等前来实施抢救。护士林某某按照医嘱,给产妇陈某某抽血检查,但抽不出血来;按医生开的取血通知单去血库取血,但血库打电话说没有血了。陈某某于当日凌晨3时50分心电波消失,凌晨4时30分临床宣布死亡。

经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陈某某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产妇入院分娩前,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官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从产妇陈某某入院到死亡的经过可以发现,该医院在陈某某诊疗过程中医院的医疗质量核心安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重视和警醒。

一、未履行首诊负责制度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某由医院妇产科吴医生接诊,并进行了入院常规检查,开具了检验单据,但是吴医生从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下班轮休至12月31日未及时主动跟踪,以致陈某某红细胞压积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的检验结果异常的情况至分娩时也无医生查看。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闽医鉴字[20121046号])对此也有记录。由此可见,首诊医生轮休时没有履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首诊负责制规定。

二、未履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

产妇陈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下午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2011年12月29日2时、12时至12月31日11时50分,陈某某不在医院病房。12月31日14时陈某某回到医院待产。这期间如果该医院严格履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分级护理制度,那么患者入院后三天都不在医院以及29号的异常检查报告就会被及时发现,从而制定防范产后子痫的预防治疗措施。

三、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首诊医师吴医生接诊患者开具检查报告后需要轮休三天,却没有在下班时向值班医生交代自己已经开具了陈某某入院待产的相关检查报告并要求进行及时查看,从而导致产妇陈某某的异常检查报告直到生产以后也无人查看,首诊医生也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四、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产妇陈某某产后2小时出血1500ml,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陈某某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为1.111。1时5分,李建雪观察见陈某某尿少,决定给陈某某静脉推注速尿针剂(呋塞米注射液)20mg。注射后陈某某尿量仍未增多,被告人李建雪电话请示王医生,王医生让其加快输液。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李建雪对产妇产后大出血并出现休克的情况下错误给产妇静脉推注速尿无效后电话请示了上级医生,但是上级医生仅仅电话告知加快输液。凌晨3时20分,陈某某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李建雪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某有生命危险,打电话通知王医生。凌晨3时29分,王医生赶到病房,通知三线医生、内科值班医生等前来实施抢救,该过程上级医生没有履行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六、未履行危急值报告制度

陈某某属于入院待产的孕妇,检验科发现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对于产妇可能危及生命的异常报告时却没有履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时通知产妇所在科室和医生,导致异常报告没有被及时发现。

七、临床用血准备不足

凌晨3时29分实施抢救时,护士林某某按照医嘱,给产妇陈某某抽血检查,但抽不出血来;按医生开的取血通知单去血库取血,但血库打电话说没有血了,陈某某于当日凌晨3时50分心电波消失,凌晨4时30分临床宣布死亡。该院对于待产的陈某某缺乏必须的生产前准备,包括可能发生的产后大出血时没有足够的备血储备,导致产妇需要输血时无血可用的死亡的悲剧。

八、患者住院期间管理不到位

医院在产妇陈某某入院后待产住院期间三天不在病房属于疏于管理,导致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形同虚设,忽略了住院期间患者的住院管理与诊疗管理对于患者待产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医疗质量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的永恒主题。医疗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一次疏忽,患者很可能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价。我们在保护医务人员执业的同时,也必须保护患者的安全,不安全的医疗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有时还会导致医疗损害引起医疗纠纷,影响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广大医务人员应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核心安全制度保证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执业,患者安全才有保障,医患关系才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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