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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诸葛会税 2020-06-22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转眼就要暑假了,又是一年高温季,全国大部分地区单位将从本月起持续为职工发放一笔高温津贴,有些单位还会为职工准备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01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1、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主要依据的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一般针对的是特殊工种,满足一定条件就必须发放,而且只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2、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补贴,对高温期内的所有员工而言的,只要“老板”愿意提供这个福利,人人都能享有,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

02
会计处理

        1、高温津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高温津贴属于“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科目核算。
      (1)计提时: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
      (2)发放时:
:应付职工薪酬-资/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

       2、防暑降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因此,防暑降温费是职工福利费的一种,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实际发生的时候: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03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不涉及增值税。

       (2)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如果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不涉及增值税;如果以实物形式发放,应考虑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处理。

       (a)销项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按顺序)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修订>)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b)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防暑降温费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已认证入账的应做进项税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个人所得税 
       (1)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岗位津贴,说通俗点,就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属于很典型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都不属于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例如部分企业食堂在夏季额外准备一些防暑降温食品,像西瓜、绿豆汤等,如果是集体享用的则无需并入员工工资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2019年第七次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 

       (1)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高温津贴可以纳入工资总额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防暑降温费
      (a)防暑降温费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如果列入了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直接发放,在企业所得税上可直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作为福利费等费用列支限额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b)防暑降温费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或者通过实物形式发放的,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你会了吗?

附各地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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