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健身有限公司章程
2020-06-22 | 阅:  转:  |  分享 
  
健身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加强健身有限公司管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目的意义。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有其法人代表,能承担起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另一方面,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凝聚力。

第三条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

第二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第七条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册上。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8)有参与公司章程修改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入股后,股东不得抽回资金;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经理。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6)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7)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3名,其中董事长1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2名,由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6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章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健身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2

















献花(0)
+1
(本文系好设计天人...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