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研讨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档案是人类从事各项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见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文明进步的标志,内容 丰富,涉及广泛,涵盖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事业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公众文化积淀的日益深厚,档案正 逐渐揭开旧时神秘的面纱走向社会,走向公众,成为连接社会公众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纽带。档案工作是维护真实历史面貌的一项重大事业,是保 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其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存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统计、档案编目和检 索、档案编研、档案提供利用等8项工作内容。《档案法》全文共分8章5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 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过去和 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2、中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 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3、档案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档案的利用与公布: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 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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