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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全面支持农村农业农民产业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项目政策

 君纬农旅规划院 2020-06-23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政策

一、政策依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0〕2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经国家九部委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的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优先支持带动产业扶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补贴范围: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成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

3、补贴标准:支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20万元;支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社,每家10万元;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资金可适当兼顾市级、县级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社),每家5万元。

4、申请程序: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对初审推荐的申报项目,由县级农、财两家联合行文报送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推荐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5、申请材料:项目申报材料要按统一模式制作,成册装订。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1)项目申报书,(2)四张表(表1-4)和(3)以下材料复印件: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019年度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2019年度合作社财务审计报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家庭农场扶持补贴为非普惠制补贴,需在通过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的家庭农场中按照补贴数量确定补贴对象。

2.补贴范围: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培育和创建农产品品牌,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服务,家庭农场主职业技术培训和外出学习培训等。

3.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申请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并组织专家初审合格后向设区市上报,设区市对推荐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复审,确认合格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复核。项目上报前要进行公示。

5.申请材料: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实施主体的项目申报书等。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

一、政策依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0〕2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以试点带动整村或跨村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整县推进,不断提高对小农户的覆盖率。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加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重点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发展服务规模经营,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推动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能少于3家。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要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76号)要求,建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及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2、补助范围。要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以水稻为主要实施作物,有条件的地方或油菜产区,可以兼顾油菜,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如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烘干、农作物秸秆还田等环节。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具体补助环节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确定,但必须严格补助环节操作规程、补助标准和验收标准。

3、补助标准。项目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项目县结合实际制定。

4、申请程序:项目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落实有关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县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5、申请材料:(1)实施方案:符合省级要求,切合本地实际,内容全面、设置合理,方案可行、行之有效。(2)项目目标:项目资金、任务面积、支持对象、绩效目标是否明确。(3)补助产业环节:产业明确,补助环节是否为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及区域特色农林产品,各服务环节补助标准、面积等是否合理、数字量化。(4)服务主体:设置了基本条件:1、具备服务能力,可提供有效托管服务组织和机构;2、具有独立完善的管理、监督等制度;3、依法、诚信有一定的信誉度。(5)遴选服务组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公布举报方式。(6)监督项目实施:设置日常监督的方式、方法(人、财、物、技),以及相对应措施。(7)兑付补助资金:资金补助依规合理,程序规范。(8)清楚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资金管理等是否明确。(9)设置相应的表格、合同、协议书、承诺书等,表格内容清晰、规范。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18〕18号)

二 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

3、补贴标准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机购置机具补贴标准以省农业厅、财政厅年度调整通知为准。

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主动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4、申请程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到各县(市)区农机局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所购机具(通过“三合一”方式办理的机具及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和提供完善的申请材料。

5、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到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牌证照;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20〕3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

2、补贴范围: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实行抛荒地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原则,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面积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为112元/亩。

4、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或社会保障“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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