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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外商投资法系列之一】我国外商投资监管法律体系的历史变化

 基小律 2020-06-23

基小律说: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法律体系,迈入了新阶段亦或新纪元。本文对我国外商投资监管法律体系进行梳理,供各位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路银雷 | 作者

目录

一、第一阶段(1979-2013年):全面审批阶段
二、第二阶段(2013-2019年):以备案为主,以审批为辅制度
三、第三阶段(2020年起):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法律体系,迈入了新阶段亦或新纪元。

回顾历史,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发展和深化,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原则和法律体系也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的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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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979-2013年):全面审批阶段

(一)合资经营法及其实施条例

我国的外商投资监管法律体系,肇始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79年7月8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经营法”)。合资经营法作为第一部正式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合资经营法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公司企业制度走上法制化的新起点,开创了我国法律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先河。我们现在所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直要到1993年才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实施。

在合资经营法项下,合资企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合营期限延长等事项,均应当报请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合资经营法经过1990年、2001年、2016年三次修正,并于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正式废止。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资条例”)生效实施,对合资经营法具体内容和合资事项做进一步规定。

(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4月12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全面独资或自行合资设立企业。沿袭合资经营法的监管原则,外资企业法亦规定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延长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法经过2000年、2016年修正,并于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正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实施细则”)于1990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当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0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外资实施细则更为具体、详细地规定了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外资实施细则还列举了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以及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对于申请在限制类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的,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三)合作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

1988年4月13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法”),并即日公布、实施。合作经营法创立了中外合作经营及合作企业的模式。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仍然是合作企业组织形式。

合作经营法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设立、权益转让及重大事项变更等事项,需要取得批准机关的批准。

合作经营法经过2000年、2016年(二次修正)、2017年修正,并于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正式废止。

1995年8月7日经过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作实施细则”),即日实施。对合作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投资、合作条件、组织机构、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四)外资三法法律体系

从1979年的合资经营法,到1986年的外资企业法,再到1988年的合作经营法及各自对应的条例、细则,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逐步建立了第一阶段的外商投资监管原则与主要法律体系。合资经营法、外资企业法、合作经营法,俗称“外资三法”,共同确定了这一时期的外商投资的监管原则与监管理念。在欢迎和鼓励外资进入中国的指导精神下,通过审慎、探索、先行先试等方式,对外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实行批准制度。使用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便是这一监管原则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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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2013-2019年):以备案为主,以审批为辅制度

(一)自贸区改革先行先试

经过三十余年的探索与发展,为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次试点,对于除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取消行政审批的范围,基本囊括外资三法中的主要审批事项。包括外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延长或其他重大事项;合资企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经营期限延长、解散等;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合同、章程、重大事项、权益转让、委托经营、合作期限延长等。

随后,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为落实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工作,商务部于2015年4月8日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贸区备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贸区备案办法细化了具体备案要求与操作方式,并且引入了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表模式,极大提高了便捷化的程度,亦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

(二)推广全国实施

经过在自贸区三年的时点推行及经验积累,证明外商投资相关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是切实可行且非常高效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因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外资三法相应修改后,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事项,原则上均实行备案管理,取消原有审批制度

为了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商务部根据修改后的外资三法,于2016年10月8日颁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相关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均适用备案暂行办法进行备案管理。此后,在2017年和2018年,随着简政放权、“一套表格、一口办理”等改革,备案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优化设立备案程序,提升了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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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2020年起):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外商投资法

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与总结,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资三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目前实施的负面清单包括适用于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和适用于全面范围的负面清单版本。

外商投资法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资条例及报告办法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资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同日实施,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外商投资管理的具体流程、机制和备案管理方式、以及过渡期安排等。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报告办法”)。报告办法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的信息报告制度,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

自此,外商投资法、外资条例、报告办法共同组成了这一阶段的外商投资监管主要法律体系,构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度。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开启了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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