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 /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2 6、(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 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 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8、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9、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0、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表格)厂房、仓库构件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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