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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点睛(第一天).pdf
2020-06-24 | 阅:  转:  |  分享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
/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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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
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
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8、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9、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0、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表格)厂房、仓库构件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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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方洲1999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