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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和证件之间的怪圈, 腿瘸因为没有残疾证还是不能证明自己残疾

 柳家李红 2020-06-25

朋友从小因患小儿麻痹症,其中一只腿发育不全,又小又短,走路只能一瘸一拐。走路的辨识度非常高,在读书的时候不怀好意的人还叫他“船长”,但他头脑灵光,也不自卑,熟悉的人都非常敬重他,包括我。一次去以纪念馆参观,其中有规定残疾人是可以半价的,但那天由于他未带残疾证,售票员死活不肯卖半票给他,即便他气得走两步也不行,闹得不欢而散,行程也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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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这种认证不认人,并且是真实残疾人在面前的事实情况下,售票员还要坚持证件证明的思路是出于刻板还规定太严格。也无意去责怪这种思路,规定残疾人半价以及凭残疾证半价或许并未冲突,之所以出现这种明明事实存在,却要拿证件证明的事,实乃约定成俗的惯用处理方式。我相信售票员绝对已经用眼睛证明朋友是残疾人,内心也认同他是残疾人,就是不敢违反所谓的规定。有道是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话似乎被更多的用在事实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暗箱操作上,而对于真正的事实却一再的坚持规定和原则,给人一种无语和超出赏识的悖论,实乃匪夷所思。

我们知道证件这东西一直伴随着国人从出生到死亡,很多事一旦没有了证件或者提供不了证明,明明事实摆在那里,你也办不了。这种唯证件以及证明论始终贯穿着整个制定规则以及工作人员身上,其思维亘古不变,即便上面三令五申声明有些没必要的证明就不需要了,即便事实存在就在他面前,就是不认同,这种顽固和傲慢不想改变,也不敢去改变。

一个失踪多年被宣布死亡注销户口的人,突然出现在面前,要想证明他还活着,也必须去村委会或者街道开证明,也不愿意从程序上去纠正。说到底这种无厘头并且毫无意义的证明,无非是保险起见,不愿意自己去调查证明,感觉你没拿出一点东西出来,还真没有什么东西证明你还活着。归根结底就是实证必须要通过他证,而事实必须要你自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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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实证,实证就是朋友的腿是残疾,自证就是他需要证明自己腿残疾,而证明自己腿残疾走路和瘸腿还不行,必须要有他证,他证就残疾证。我以前分析过为什么一些外国给疫情中低收入以及受到影响的人直接发放现金补贴,而中国始终不这么做的原因,抛开其他深层次的原因,单单从思路上上就绝对不行。假使我们也要直接发现金,从人为预设上就会发现,我们首先设定所有人都不合资格,而你如果事实上是低收入人群,则必须要先证明你是低收入人群,才能领到补贴。这其中要想证明自己是低收入或者是受到疫情影响,这开具的证明难度和数量估计是天文级的,很多人根本开不了证明,同时这种过程和成本也太大了,很多人没有精力和时间成本去干这个事。

而国外他们操作是根据你的纳税记录(收入记录)或者自我声明发放的,其中自我声明就是一张表格或者网络表格提交。因为是自我声明,你是低收入当然是真的,如果不是你也可以自我声明自己是低收入,同样能领到补贴,而审查的责任就交给发放的有关部门,如果他们查不到你纳税记录(收入记录)或者对自我声明存疑,会要求你再次提供其他你能够证明你符合资格的文件。并且如果是自我声明作假,后续会追缴和处罚。其本质思路就是所有人都符合资格,然后依靠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和自己的信用筛选事符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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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有个非常有意思的思路。我们讲究诚实守法,国外也讲究诚实守法,并且处罚还更严厉。但我们诚实守法是必须行为,也就是说你必须要诚实守法,并且一定要证明你诚实守法,而证明你诚实守法的依据就是证件和证明。国外讲究的诚实守法是事实诚实守法,如果不是上法庭,基本上不需要证明你自己诚实守法,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允许你“耍赖”。

残疾人半票,学生半票这些情况,大多数情况下,你只能说自己是残疾人或者学生即可,虽然有规定也要出示证件,实际处理会比较灵活,允许你不是学生也可以说自己是学生,而买到半价票。这是一种信任关系,以你的诚实为基础,但不堵死,可以说这是漏洞,但事实上假冒残疾人或者学生的人少之又少,即便有他也是有其自身的原因,比如收入少想买半票,整体上构成不了对整个规则的颠覆,也不会导致所有人都去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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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思路就是对人的预设。是所有人会作假,还是大部分人不会作假。如果是预设所有人会作假,那么提供证件证明自己或许说得过去,如果预设大部分人不会作假,那么即便没有证件证明自己,也不会对整个系统和规则产生破坏。后一种方式,与之配套的就是事后查证追责的处罚,抑制这种故意作假以及让你故意作假承担责任。而即便事后查证,也是他们工作人员的事,也是后台操作的事,可以节约很多成本,可以让很多复杂的事简单化。适度的宽松于我们传统的无为而治理念有着异曲同工的味道。管的越多整个社会越死,人类生活和经济活动越拘束,难以发挥无尽的潜力,而事前无门槛,事后追查则让大多数人去干了他想干的事,对整个社会潜力的发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追查的存在,也让弄虚作假的人得到处罚,让真正的诚实和认真做事的人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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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理念,从很多方面可以得到验证。比如上次的什么允许摆地摊之类,虽然有可能胎死腹中,但一说取消限制,就引起大家的欢呼,无论什么东西如果说取消限制,大多数都会欢呼,虽然你也不一定去摆地摊或者这个取消和你有关。而取消之后的事后管理也得到大家的认同,比如地摊的位置,卫生这些加强管理。

更进一步来说,适当允许人们“耍赖”这个话题,难以摆上台面,而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思维。只要存在这种思维,规则执行者以及工作人员才会人性化,才会大胆的去尊重事实,而非唯证件论。所谓“允许人们适当的耍赖”,就是在规则之外允许少部分人违反规则,这个违反规则可以是事实需要或者故意作假的。事实需要就像残疾人没有残疾证也能不按规定让他享受半价票,我妈的确是我妈,也不要提供证明才能说明我妈是我妈。而故意作假也适当允许,就是当时无法查证,比如有人冒充学生而无法当场提供学生证,但他确实有需要享受半价,其中原因有可能是钱不够或者想少花钱。即便这样也不会损害整体学生半价的规定,深层次的作用就是以诚实为标准,遇到真学生没带证或者没有证,也不会误伤。

游离两者之外的就是难以鉴定是事实需要还是作假的,其主观并非为恶。比如上车无钱买票,看病付不出医疗费,这种情况难以判断是真没钱还是故意说没钱,但也不应该绝对不允许,至少在当事人一再恳求或者坚持之下,也要让步,实在不行至少还可以事后追偿。就像经常发生的公交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冲突,在乘客确实有需要下车,并且情绪不稳时,何必还要坚持原则呢,满足他违反不随便停车的规则,也是避免出现意外冲突,对整车人生命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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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以规则证件之类的为准,某种情况下应该以事实为准,如果当场不能证明事实,也应该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准,无论哪一种情况,本着以事实存在为预设前提,在事先审查上的精力花在事后追责上,让事实存在的人一马平川,弄虚作假的事后得到处罚,或许就是解决常识和证件之间的矛盾的思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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