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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诉讼离婚,一方恶意拖延,有“救”了

 昵称40522588 2020-06-25

人们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如果是已经千疮百孔、无法修复的婚姻呢,是否还要委屈自己、苦苦支撑?诉讼离婚时,一方并没有和好的意愿,却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那又怎么办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983年1月,桂某与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及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立业。自2014年以来,桂某和蒋某在外打工和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和情感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2日,桂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桂某与蒋某仍未能和好,且一直分居。2019年5月10日,桂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在我国有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各项事宜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采取协议离婚方式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结束已经破裂的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种: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诉讼离婚的实践中,由于不符合以上五种离婚的法定情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甚至多次反复起诉仍不准离婚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些离婚案件有起诉了四次、五次甚至更多次的。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有些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确实仍未和好,破镜难圆,勉强维持的婚姻是一种难熬的束缚,甚至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是一方在法庭上承诺一定会为了挽回婚姻而努力,走出法庭后,根本没有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纯属恶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的出现使那些被破碎的婚姻绊住脚步无法开展新生活的人们看到了新的曙光。

文: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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