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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一文了解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内容

 基小律 2020-06-25

基小律说: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全面开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新篇章。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通过哪些系统,做几次信息报告,报告什么信息,未及时报告将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为您逐一解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路银雷 | 作者

目录

一、信息报告系统有哪些
二、信息报告主体有哪些
三、信息报告内容有哪些
四、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全面开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新篇章。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今后,作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通过哪些系统,做几次信息报告,报告什么信息,未及时报告将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的信息报告相关内容,将是外商投资企业合规运营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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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系统有哪些

目前建立的信息报告机制,主要有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报告,注销报告或转内资报告,由系统自动更新、推送报告,无需企业报告。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

(一)企业登记系统

我们知道,内资企业在进行设立、变更、注销时,需要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度,沿袭了目前企业登记的做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的同时进一步报告相应的设立、变更等信息,做到“同一系统,同步登记,同步报告”。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登记,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弹性日期,报告不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登记之后,仍然可以继续做信息报告。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年度报告也是同样的道理,内资企业每年度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同样的系统,只要额外报告外商投资相关的特殊信息即可,不再需要通过工商和商务部门两个不同系统,分别填报相同或类似信息,也解决了重复填报问题。

根据商务部业务体系统一平台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业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因此,此前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使用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将不再需要填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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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主体有哪些

信息报告主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

在初始报告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尚未登记设立,因此由拟设立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履行初始报告义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该外国(地区)企业履行报告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后续发生报告事项变更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报告。每年度再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年度报告。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通常称为再投资企业),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再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一般视同外资管理,因此该类再投资企业需要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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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内容有哪些

(一)初始报告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初步报告表范本,初始报告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初始设立或者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时的报告,主要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方式、鼓励项目、董监高人员等)、投资者(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信息。

(二)变更报告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如果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如果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三)注销或转内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四)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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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1年内未再发生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经核查属实的,予以移除。

附:一表了解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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