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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Hegw33 2020-06-26

正文共: 2961字    预计阅读时间: 8分钟


少年 梦然 - 少年

一、放射线产生的生物效应

人体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可产生各种有害效应,称为辐射生物效应。其基本机制是:电离辐射作用于机体后,在照射的瞬间辐射能量传递和吸收,导致原子产生电离或激发,进而引起分子变性和损失。当带电粒子直接射在生物大分子上,沉积能量并引起物理和化学变化,如DNA和RNA,可发生单链断裂、双链断裂和碱基损伤等,这称为直接作用。当带电粒子与生物体内的水分子作用时,会产生各种自由基和活化分子。这些辐射产物,再与生物大分子作用使大分子遭到损失和破坏,称为间接作用

一般认为,间接作用的概率远大于直接作用。间接作用的结果,加之分子间的能量转移,又会产生更多生物分子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又可与生物分子反应,使更多的分子发生变化。上述过程是由物理阶段的能量吸收发展成为分子结构变化的物理化学进程,进而发展成为分子间变化的化学过程,最后由于生物代谢的变化,有些细胞的损失得到修复,有的可停止分裂而陷入死亡,也有的无限制地分裂而导致癌症。

电离辐射生物效应有以下分类方式

1.随机效应和确定性效应

随机效应是指效应的发生概率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不存在阈值,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受照剂量无关。
确定性效应是指效应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阈值,辐射剂量大于阈值时确定性效应才发生,而效应的严重程度随辐射剂量的增加而增加。
一般说来,全身任何组织器官受到超过阈值的照射时,均可发生不同程度和表现形式的确定性效应。

2.近期效应和远期效应

近期效应分为急性效应和慢性效应。例如急性放射病和急性皮肤放射损伤属于前者,而慢性放射病和慢性皮肤放射损伤属于后者。
近期效应是指在急性照射(也就是在数小时之内接受较大的剂量)之后数小时到数周就能出现的效应。
远期效应一般发生在受照射的数年到数十年之后,例如辐射致癌、辐射遗传效应等。

3.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

辐射诱发的机体生物效应,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的称为躯体效应。躯体效应发生于体细胞,这类细胞的存活时间不能超过个体的寿命期限,因此躯体效应一定要在受照者生存期显现出来。辐射也可影响受照者的后代,如辐射诱发的各种遗传性疾病,称为辐射遗传效应。遗传效应发生于胚胎细胞,此类细胞的功能是将遗传信息传递给新的个体,使遗传信息在受照者的第一代或更晚的后代中显现出来。

二、影响辐射损伤的因素

1.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因素

照射剂量相同的情况下,因辐射种类不同,机体产生的生物效应也不一样;吸收剂量越大,生物效应越明显;剂量率越大,效应越显著;当总剂量相同时,多次照射时间间隔越长,生物效应越小;当吸收剂量和剂量率相同时,机体受照的部位不同,引起的生物效应也不同其他条件相同时,受照面积越大,损伤越严重;照射方式分为外照射、内照射和混合照射,外照射可以

是单向照射或多向照射,多向照射由于组织接受剂量较均匀,故引起的效应大于单向照射。

2.与机体有关的因素

不同种类的生物对辐射的敏感差异很大,总的趋势是种类进化程度越高,组织结构越复杂,辐射敏感性越高,如微生物的致死剂量要比哺乳动物高千百倍。即使是同一种类,由于个体的原因,辐射敏感性也不同:而同一个体,不同的发育阶段辐射敏感性也会各不相同,随着个体的发育成熟,辐射敏感性降低,但到老年,机体的敏感性又比壮年时增高。不同组织和细胞的辐射敏感性有很大差异。人类对辐射高度敏感的组织有淋巴组织、胸腺、骨髓、肠胃上皮、性腺和胚胎组织等;中度敏感组织有感觉器官、内皮细胞、皮肤上皮和肾、肝、肺的上皮等,轻度敏感组织有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腺、心脏等,不敏感组织有肌肉组织、软骨、骨组织和结缔组织等。
3.与环境有关的因素

在低温、缺氧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辐射的生物效应

三、胎儿出生前受照效应

胚胎或胎儿在不同发育时期受照后出现的效应有所不同,这其中既有确定性效应,也有随机性效应。

1.胚胎死亡

当胚胎植入子宫壁之前或在其植入之后的即刻,通常称为植入前期(相当于人受孕0~9d)。在宫内发育的其他阶段,受到较高剂量照射后,也会诱发胚胎或胎儿死亡。

2.畸形

胚胎在器官形成期(相当于人受孕后9~42d)受到照射,可能引起在照射时正在发育器官的畸形。

3.智力低下

照射可导致不同程度的智力受损,其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增加,直至认知功能严重退钝。8~15周是射线照射引发智力低下最敏感的时期,其次是16~25周。

4.诱发癌症

受照胎儿在出生后到10周岁之内,表现为儿童白血病及其他儿童癌症的发病率增高。

四、皮肤效应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身体局部受到1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受到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称为急性放射性皮肤病。处理原则是立即脱离辐射源或防止被照区皮肤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或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为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是由于局部皮肤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年累积剂量一般>15Gy。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3.放射性皮肤癌

放射性皮肤癌是指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诊断标准为:必须是在原放射性损伤的部位上发生的皮肤癌;癌变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病;凡不是在皮肤受放射性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均不可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处理原则是:对放射性皮肤癌应尽早彻底手术切除;放射性皮肤癌局部应严格避免接触射线,一般不宜放射治疗。

五、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是指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反复间断地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全身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当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超过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一般累积剂量在1.5Sv以上。临床表现为无力型神经衰弱综合征,其症状的消长与脱离、接触射线有关。有出血倾向、皮肤营养障碍、免疫力下降,甚至出现早衰现象。部分患者有视力减退及晶状体混浊等。造血系统的改变是本病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一般外周血的变化早于骨髓的变化,尤其是白细胞总数和分类的变化。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分度诊断标准:
Ⅰ度,无明显出血倾向,脱离射线恢复较快,白细胞计数持续在4×10*9/L以下,骨髓象增生活跃或低下。
Ⅱ度,较顽固的自觉症状,可有明显出血倾向,脱离射线恢复较快,白细胞计数持续在3×10*9/L以下,骨髓象增生低下。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处理原则为:
I度,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暂时脱离射线,加强营养,每年全面复查1次。恢复后再继续观察1年,可逐渐恢复射线工作,并撤销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的诊断;
Ⅱ度,积极治疗并脱离射线工作,全休。必要时进行疗养,定期随访,每2年全面复查1次。根据恢复情况可参加力所能及的非放射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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