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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中的九大注意事项(收藏)

 江山BQ 2020-06-27
诉状中的九大注意事项(收藏)

俗话说:“魔鬼存在于细节中”,在诉讼中也无处不在。就拿起诉状而言,其中的魔鬼也随处可见,最常见的主要有九处:

一是原告的姓名一定要写对。《民事诉讼法》108条:(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要求,原告一定要适格,而原告适合与否又是适格程序问题。具有利害关系一般地球人都知道,就是真不知道法院一般也会不予受理。可是偏偏有一种情况人们常常易犯,就是将自己的常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书写不一致,比如将“李园园”写成了“李圆圆”、将原告写成“任彦兵”而具状人写成“任彦斌”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受理阶段,法院没有异议;在开庭之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那就麻烦大了。这时法院,一般会以“原告不适合”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自己的错导致的,那他埋怨几句法律太死板就算了;但如果他委托了律师代理人,那就会极大的怀疑你的能力,甚至是对你的信任。

二是被告的姓名也一定要对。《民事诉讼法》108条:(二)有明确的被告。这项没有要求被告一定要适格,也就是只要有具体诉讼对象即可,是否正确是庭审中要查明的问题,是一个实体法律问题。我们为了累诉,有时会把有相关责任人一并告上法院,这是比较聪明的选择,可是司法实务中,同样的因为我们的疏忽,常常会犯类似第一种情况的错误,比如将“重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写成“重庆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将机构组织代码:“6789543—X” 写成“6798543—X”等。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在受理阶段不会审查,即便是审查出来,也无权利要求当事人变更;可如果是在庭审阶段,对方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情况一样很麻烦。这时法院,一般会以“被告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对法治和代理律师将带来负面影响。当然,如果能说服法官,不要机械理解“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就最好了,因为,从被告的地址、法定代理人等信息,也完全可以推出“有明确的被告”,只要修改一下即好。

三是原、被告除姓名外,其他信息也要尽可能明确且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其他信息是指原、被告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这些信息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的可能。但人们常常易犯的还有其他,比如地址、住所不清楚或错误,导致无法确认法院管辖或法院管辖错误等问题;还有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填写,没有填写便于法院联系或确认当事人的其他方法,如手机号、公民身份证号等信息,导致无法弥补地址不清、对象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的好,将在诉讼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我们不知道被告的住所等,仅是模糊的填写了一个地址,应诉通知无法送达被告人,但手机号很明确,法院通过电话要求其来应诉,如果他拒绝,法院很可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这时,被告不来应诉损害的多半是其利益。

四是请求事项宜一种选择的艺术。《民事诉讼法》第14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事项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范围,法律允许当事人放弃。因此,如果你作为代理人要尽可能的将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并列出,让当事人明显感受到你为其利益着想。当然,不是不顾一切的提出,还要结合你的证据及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甚至是法院法官的意识偏向等综合判断。对于有可能赖账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及时建议有财产的当事采用财产保全的方法,提前保证诉讼结果。同时,也要顾虑诉讼费用过高,让当事人受损,影响你在他心目中的形象。结合这些因素,理性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是要当事人或代理人懂得诉讼中的放弃的艺术。

五是事实部分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并与诉讼计划相匹配。事实部分要求简明、扼要,理由如下:(一)是言多必失;(二)是以防未战已泄军机。实务中,有些当事人或代理人将有的没得均写于诉状中,致使无形中承认了对方的主张或请求,这是十分危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慎重用语的重要性,因此以免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利的武器,从而使自己利益受损,要认真书写事实部分内容。此外,事实部分要与你的诉讼计划或俗称:“诉讼套路”要尽可能一致。这是要求,我们的事实请求要服务于我们的诉讼目的,即要不通过相近事实误导对方或含糊用语使对方不知你的真实意图,为我们胜诉争取时间。总之,尽可能避免因事实描述影响诉讼计划。

六是理由不宜过于明确、详细。很多人应该知道一句很经典的法谚:“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这句告诉我们,当事人或代理人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把事实告诉法官,如果要做个限定的话,就是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告诉法官。对于法律依据或其他理由,不需要过早告诉法官,尤其是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因为人均有避害趋利的一面,如果你过早暴露你的依据或理由,那么对方难免不会竭力否认,甚至是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使你处于不利境域,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将诉讼理由说的含糊或不具体,以免给对方抓到有利信息,通常会在在庭审中在表明自己的真实意图或者根据对方的陈述罗列有利自己或委托人代理词等法律意见。这种策略,既有利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也可以使自己从容面对诉讼,最大限度的为胜诉或达成诉讼目的奠定基础,赢得时间。

七是证据提交不宜过早和过全。证据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固然能让法官产生信服。但如果我们提交过早证据,如在起诉时,即将证据随诉状一起提供给对方,这将同样提供给对方攻击或质疑自己或委托人的机会,实务中,有时也会增加你立案的难道,比如法院与你惯常住所或办公地相距甚远,在立案中,你证据材料中少拿了什么或少复印了什么、多写了一个字或少写了一个词等,这就需要你耽误其他时间来单独处理这些问题。其次,提交的也不宜过全,这种情况,主要结合实务中的两种情况而言,法院在指定或双方约定举证期间前,我们不宜过早提交且不易提交过全;如果法院没有指定或双方没有约定举证期间即开庭的,那么我们就直接在庭上交即可,这种诉讼理论中称:“诉讼埋伏”,是被诉讼制度排斥的,但这是我们现有法院不注重程序正义所至,不用白不用,否则你甘愿被人鱼肉。

八是尽可能向有利己方法院起诉。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利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己方利益最大化,比如有些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主张管辖,暂不分析是否这条约定是否属于约定不明,但可以肯定说类似这种协议管辖的约定是有利于实现有利己方的目的;或是运用诉讼牵连管辖,将案件起诉至有利于己方的诉讼法院。这些虽然听起来有些不正义,但是却可以解决很多我们实务中的难题,如被告居所不定,或在省内其他偏远地方,或者省外居住等,如果起诉要跑到被告住所所在地,显然劳民伤财,可是,如果我们巧妙的同其他相关诉讼搭桥,那么将极大解决不必要的累诉。当然,如果被告法院地有有利于起诉人政策、风土人情等也将极大便利案件的最优处理。

九是律师代理人最好还是不要诉状中表明。这么做的原因确实很简单,以防对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措施,如对方也聘请律师代理人、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等方式加大胜诉阻力。当然,不是凡事与律师有关的任何信息均不能出现,如诉状中的送达人地址、律师的联系方式等还是可以留的,只要不表明接收代为单位、联系方式人是谁等即可,以便让律师最先了解法院的办案情况、也可以积极的应对各种法律问题,避免委托人的不必要的麻烦、担忧等。

上述九方面是我们书写诉状时,应该认真面对的几方面问题,如果能够处理好,也许可以避免发出类似理查三世的事后悲愤:“一颗铁钉竟让我失去了整个国家!”。

典故备注:“少了一个铁钉,丢了一只马掌,少了一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少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失了一个国家。”这首英国民谣起源于历史上一场决定由谁来统治英国的战斗。1885年,在英国的波斯沃斯,国王理查三世的军队准备与里奇蒙德伯爵的军队决一死战。战斗开始的那一天,理查三世让马夫备好自己最喜欢的战马,让铁匠给战马钉好马掌,自己信心百倍地准备出征。不料想,铁匠在钉最后一个马掌时,发现缺了一颗铁钉,而国王马上就要出征作战,已经来不及把最后一只马掌钉牢,于是国王骑着战马出发了。两军对垒,理查国王冲锋在前,“冲啊,冲啊”,他高喊着,率领队伍冲向敌阵。敌军已经开始乱了阵脚,国王的队伍眼看就要获胜。这时,突然一只马掌掉了,奔跑的战马猛地跌翻在地,国王也被抛出好远。里奇蒙德伯爵率领的军队看见国王落马,立刻反守为攻,冲将上来俘获了理查三世。理查三世的事后悲愤不已:“一颗铁钉竟让我失去了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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