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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买了保险,为何要承担事故维修费?丨河西老杨头

 河西老杨头 2020-06-28

今日:6月4日 闰四月十三


社会现状 


时下,共享经济带来的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而租车、借车办事也不失为一种较普遍的交通出行方式。在租赁、借用汽车时,很多人也会注意到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情况;以及与出借人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定。但是,稍有不慎,租赁人、借用人都可能面临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而前期的责任划分约定也在赔偿时成了一纸空文。

经典案例 


2019年6月,张某驾驶沪D小汽车在闵行区某路段,与龙某驾驶的沪E小汽车发生碰撞。现场两人确认,龙某全责,张某无责任。事故导致沪D小汽车维修费24896元。
张某驾驶的沪D小汽车为从A公司借来的公务用车。龙某驾驶的沪E小汽车从B公司租赁而来。该沪E小汽车由B公司在C保险公司投保。B公司作为沪E车辆的所有人,在与C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险,并标注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业出租租赁”。
事发时,B公司将车辆出租给龙某使用,但对龙某使用情况不知情。经查询,龙某将B公司租来的沪E车辆用于滴滴运营,当日已营运8单直至出现该交通事故。
基于上述情况,C保险公司在作出定损后确认沪D车辆的实际损失为24896元,但C保险公司认为龙某使用车辆从事滴滴运营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属于与B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因此仅垫付1600元维修费用。此后拒绝支付修理费。
A公司将沪D车辆又送往4S店维修,产生修理费23296元。但产生的费用并没有任何个人或公司承担。无奈之下,A公司将龙某、B公司、C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部分,剩余部分由B公司和龙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部分;B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龙某擅自将沪D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没有告知B公司、C保险公司,增加了车辆的使用的危险程度。C公司在为B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已对免责事由作出了充分说明,B公司也对免责使用认可。龙某应当承担剩余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C保险公司增加赔偿维修费400元;龙某赔偿A公司车辆维修费22896元。

应对建议 


在租赁、借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赔偿责任承担概述
在租赁、借用机动车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仅在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中法院判决的部分,也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C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B公司由于没有明显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龙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判定
按照前文所述,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存在过错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对借用人或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因素的合理判断和审查;没有对机动车适用于运行状态而进行必要的按时保养、合理维护等。
基于上述情况,即使出借人作为所有人无偿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也并不能天然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无过错的前提下才能免于责任承担。
3、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形式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与其过错、损害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综合判断和衡量。例如,机动车所有人故意不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将具有明显车辆故障的车辆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且不告知,则应当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在承担责任时并不是连带责任,而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使用人可与所有人约定责任,不能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租赁、借用汽车时,可以与所有人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通过双方合意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来转嫁或降低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第三人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人、使用人在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此前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向对方追偿。
5、特别提醒
在车辆租赁、出借中,双方均应当注意对方所提供的证照是否合法,并查看车辆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将相应内容落实到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
当前法律规定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在《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自然废止,但相应条款在《民法典》中有了新的发展;负有过错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不仅包含机动车所有人,还包括管理人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同名:河西老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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