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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首义之区的汉奸问题

 睿智。启点 2020-06-29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汉奸被认为是古已有之的旧物事。2004年,日本神户大学的王柯在《二十一世纪》第6号发表《“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率先用历史的方法对“汉奸”一词的起源流变进行梳理,由此“汉奸”指称的本义与辛亥时期的转义引起学界的关注。在此基础上,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吴密的学位论文《民族和国家的边缘——清代“汉奸”名实关系及其变迁》、2012年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后杨思机的出站报告《汉民族指称的形成与论争》不断推进相关研究。与清中叶以前“汉奸”主要是清朝官方用于指称煽动拨弄少数族人反抗朝廷的汉人,后来转而指勾结外夷祸害中国的汉人之奸徒以及学习外洋、用夷变夏的国人不同,辛亥时期革命党的排满宣传衍生出新的“汉奸”意涵,替清朝为虎作伥残害同胞的汉人谓之“汉奸”。吴密的博士论文专节论述辛亥时期的汉奸问题,主要依据《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等汇集,重现首义之区的“汉奸”相关史。杨思机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则设有专章,关于武昌起义后的部分,更多依据报刊的即时报道,与吴密的论文可以互补。

尽管已有的研究成效显著,关于“汉奸”的认识较前人大为深入,不过相较于材料与史事的繁复,在梳理解读方面尚有不少可议之处和较大的扩展空间。具体就首义之区的汉奸问题而论,存在过信报刊报道及当事人记述的偏颇,没有对证据进行必不可少的比勘验证,简单地以材料为事实,夸大了汉奸问题的严重和锄奸行动的流弊。辛亥前十年间以及光复过程中其他区域的“汉奸”问题,另文详述,本文着重论述武昌起事后首义之区的防奸锄奸,力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耙梳史料,多层面呈现“汉奸”的指认、防奸锄奸的行动及其与革命进程的关系。其中一些重要的文本和史事,解读多与前人有别,尽可能正面阐述,不要对面驳论,识者自能辨别。

一、以间谍为汉奸

武昌起事后,随着局势的迅速变化,排满革命的话语从原来的非法状态迅速转身为高扬的政治旗帜,汉奸的指称在各种媒体上出现的频率显著增高,且成为人们口中的时髦话流行语,应对汉奸的各式各样相关行事也逐渐展开。由于民军一度高扬逐满复汉的旗帜以孤立清廷,汉奸理所当然地成为重点打击对象,并且收效显著。而汉奸并非法定罪名,界定不够严谨,革命党一直以来的政治宣传,又着重强调锄奸的重要与必要,所定范围不免较宽,虽光复后处置谨慎,避免复仇滥杀,但在清方顽固抵拒的形势下,对于继续与民国为敌者,仍不得不保持高压态势,锄奸行动因而得到强力推行。

起义的枪声响起,为了唤起民众的支持以及坚定必胜的信念,民军有意识地凸显反满复汉的色彩,之前大力宣传的杀满贼除汉奸理所当然地列为首要任务,而且迅速以文告的形式公诸天下,如起事的第二天即10月11日,就以“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的名义颁发布告,宣称:“第一为民除害,与众戮力驱驰。所有汉奸民贼,不许残息久支。”该文告不仅在武昌散发,还通过不同渠道流向其他城市,远在千里之外仍然处于清朝控制下的上海,10月27日城内各处墙上就忽然张贴出此项布告,令当地人感到“殊可诧异”。10月12日,武昌军政府又颁发《布告汉族同胞之为满洲将士文》,历数清代汉人杀汉人的历史,昭告“军政府提携义师,肃将天讨,期与四百兆人平等以尽国民之责,亦与昔之英雄割据有别,固将使禹域之内,无复汉奸之迹。”这些规则文告,为各类人群区分及认定是否汉奸,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判断依据。

清军的反扑使得扫除汉奸很快就由政治宣传变成军事斗争的迫切需要。战事初期,“长江上下船中,均有汉奸,军政府侦探队布察严密,鲜有漏网者。武昌城中奸细极多,有图放火者,有探军情者,有谋刺者,有下毒药于井中者,但均为窥破,以军法从事者,日有数人。”以至于《时报》派往武昌的特派员用了“汉奸多于鲫”这样醒目的标题。媒体固然不免夸张,但形势的确相当严峻。

依据各报的报道,首义之区的汉奸大致分为五种类型,一是通敌叛变、为清军做向导,或以散布谣言等形式破坏民军的军事部署,导致民军作战失利。

二是以投毒、暗杀等方式破坏社会治安和军政首脑机关。10月20日晨,便有汉奸二人在小朝街水井暗投毒药,被民军发现,搜出毒药数包,扭送执法处,经执法官讯明枭首,并派人沿各街道鸣锣警告,勿随便汲饮井水。湖北军政府首脑成为暗杀行刺的重点目标,仅1911年12月29日这一天,就先后发生了两起针对都督的暗杀事件。

三是勾结清方,提供情报,杀害革命党人。其时“武昌城内汉奸甚多,近因门禁森严,不能传达消息,遂有放鸽传书,以旗或灯代语者,均经查获不少,然其传送之法层出不穷,我军必宜加意防范也。”鄂军军务部以奸细甚多,杀不胜杀,非将所有弊端严行禁止不可,特出告示:“两军对敌,凡属弊端,均宜禁止,以绝敌人与汉奸私通之害”,规定严禁放鸽、高悬旗章以及夜间高悬天灯等行为。

四是暗中制造事端,破坏民军的形象声誉。“鄂省下薪河及凤凰山炮台,均可轰击汉口,讵每次炮击招商局、小关帝庙、签捐局等处之敌兵,其炮弹多射在英租界一码头一带,敌兵未有所伤。汉口英领屡次渡江诘问,黄总司令乃亲至炮台,试放三炮,皆中在招商局等处,方悉掌炮之兵系属汉奸。当讯出弁目四人,确受张彪之贿,有意酿成交涉。当将该汉奸枭首,以昭炯戒。故日来英界已不见有炮弹飞至矣。”

五是为清军提供粮饷和武器弹药。如“三德里同济堂内有汉奸二人,携洋八万元,银四箱及子弹无数,意欲接济北军。前日被民军侦知,照会法国领事,将该汉奸等拿获,送入捕房,迨讯问后,当将银洋子弹一概送交武昌”。

二、第一、第二汉奸辨

在战事激烈的情况下,各种消息传闻满天飞,媒体很难查实,况且瞬息万变的战局中个别消息是否属实,对于媒体而言,也无关紧要,因而相关报道难免附会或夸张。典型事例就是有第一、第二汉奸之称的张云汉、张景良案。据称:汉口保卫战失利,汉奸张云汉、张景良等暗中破坏是重要原因。“十九事起,军政府即派张云汉领兵一千,乘车往守武胜关。不料张某非特未往守关,竟为敌军作伥。后为部下所执,送往武昌正法。此第一汉奸也。月杪大捷之后,军政府派张景良为汉镇总司令,张本素倡革命主义,而又久居湖北军界者,但其妹嫁某满贵人,故初七八之事,已有远因在焉。张于黄兴拜将之后,遂于武昌斩首示众,汉军之大受损失,汉镇之被焚,皆此第二汉奸所致也。”所谓初七八之事,即“初七八之失利,实以汉奸张景良故意少发子弹”。

吴密相信上述报道属实,并引用《清史稿》等资料予以佐证。不过,这些案件的实情是否如报纸所说,以及能否定性为汉奸,目前所见资料存在不少相互牴牾之处,尚须进一步深究。

据瑞澂八月二十九日(10月20日)致清政府的密电,张云汉率领的步队两标,在瑞澂、张彪带领清军反扑武汉的战斗系列之中,驻守刘家庙。武昌起事后,革命党忙于巩固战果,直到八月二十二日即10月13日,才开会筹划抵抗北军。曾有多人分别在不同场合提出过固守武胜关、破坏隧道的建议,结果只派张永汉往守武胜关。张永汉为第21混成协第42标统带,“十九日夜,省城同志反正,比得本标统带张永汉命令戒严,出入不易。”幸有侦探因公报告,往还不绝,才能会议响应计划,联络布置。起事时,该协公举林翼支为营代表,队官以上各长官均潜匿无踪。“二十一日晨六时,奉鄂督黎命令,四十二标二营占领武胜关。林代表奉命即准备出发,先令赵君承武为前站,侦探队伍亦随发。行至大智门,有土人报告,豫军五十七、八标及鄂军步队辎重不下数千人,在刘家庙驻扎等情。林君当商于诸同志云:‘我军人数薄弱,寡不敌众,前进无济反害,不如折至汉阳兵工厂,协助一营固守兵工、钢药各最要地点为是。’众谋佥同,即折至汉阳占领大别山。……二十二日,奉鄂督黎命令,委任林翼支为第一混成协统领,并著仍回汉口驻扎。”该营在汉分途招募,三数日即成军一协有余。

据此,张云汉应为镇压革命的清军将领,并未参与起事。第42标统带为张永汉,新军起事时,他进行压制防范,后来则逃匿。奉命带兵往守武胜关的,是该标二营代表林翼支。另据曹广生的《赵承武传》,八月十九晚起事后,“派多人遍觅统带管带,不得,乃公举林翼支以戴之。承武则偕同志数人暗夜奔至大智门,意欲阻止张永汉北上,未遇而返。复邀胡光瑞率数十人往毁铁道。至刘家庙,遇巡防营至,遂方针所指,处处皆迷。承武愤不欲生,将投江从屈子游,经同人再三泣挽乃止,叹曰:‘吾岂以个人之私意而出此哉!诚以汉奸北上,则民军之情况,满贼皆知,铁道未除,将武、汉作战场,生民涂炭,吾恐无面目对吾鄂父老耳。’”照此说法,张永汉北上,并非带队据守武胜关,而是北上去投南下的清军。汉奸的罪名不错,案情却大不相同。

当然,也有另一种说法,10月13日参谋部开会,“共商预备抵抗北军南下方略。有请破广水铁道阻止敌人,蔡绍忠则请破坏黄河铁桥。按兵法所云,容易破坏,修理最难。如此研究,颇乏赞成者。故拟定派张永汉守武胜关而已。”此说或为报纸报道的来源依据。《新闻报》就说:“民国军都统黎元洪侦知北军将到,派军至武胜关迎击。兹悉系派四十二标标统张永汉带领原标前往把守,闻该标健儿最勇敢善战。”上述多为当事人于事后不久的记述,却相互歧异冲突,要想取舍近真,还有待更多资料的发掘。

张景良的罪行,也与42标有关。10月17日,42标于黎明攻击刘家庙,因新兵过多,不识战术,无大胜负,三营管带赵承武等牺牲。19日,复攻刘家庙,杀敌无算,大获全胜,“失计者,未直追至三道桥以外驻扎堵截耳。其未追之由,实害于战时总司令张景良心怀叵测,一经战胜,即命令不准直追,各率队回营休息,致敌军得占三道桥优胜地势”。

张景良原为湖北新军第29标标统,很早就是军政府军事领导的核心成员。或谓张景良起义之初投机革命,“欲得一指挥全权,以效忠清廷,乃伪为奋勇,以售其奸”。10月13日,被张振武查知,“独欲杀之。黎公与蔡济民保送执法处禁锢”。到10月27日,因何锡蕃身负重伤,张景良被黎元洪任命为汉口战时总指挥官,“责其立功赎罪。汉贼罗家炎、刘锡祺、宋锡全等,参列战争,与张景良潜谋不轨,并私运子弹助敌军,以致我军失败”。此说或有不实。10月14日(一说15日黎明)都督黎元洪召集军事会议商议应对北军之策,与会者为黎元洪、纪堪颐、杨开甲、蔡绍忠、张景良、萧祖汉等六人。16日午前会议,公举黎都督兼军令部总长,杜锡钧正长,孙武军务部正长(受伤未到会),蔡绍忠副长,杨开甲参谋部正长,张景良副长,汤化龙内务部正长。由此可见,张景良一直是重要的军事领导成员,临危受命,是从参谋部副长的位置接手汉口总指挥,并不是戴罪出征。

据何锡蕃的《湖北起义战守实录》,10月27日汉奸罗家炎私运子弹暗送敌军,指挥官张景良失败潜逃,刘锡祺助敌侦探,同时拿获交军政分府正法。则张景良并未故意少发子弹,其罪责是失败潜逃。据《民立报》号称的“最详最确之武汉战事谈”,是日革命军总指挥何锡蕃中弹落马时,刚好张景良受命前来接替指挥,“畏缩不前,兵退即一人拍马向北军直跑,其为汉奸无疑,众兵奔前擒之,拘于江汉关署内。至于罗嘉言管带运送子弹向北军直进被擒,押回武昌后,即在谘议局门首枪毙。”另据一位宋姓民军军官说:“近数日汉奸甚多,城门不易出入,盘诘甚严。前者汉奸放毒入井,当获而剖其腹而捖其心。汉军战夺武胜关,为罗某张某卖放,以致北军近胜。至刘家庙已获汉奸罗某等,挖出两目,枭首汉口示众。”

罗家炎(嘉言)原为辎重营管带,据说民军起义以来,表面颇热心任事。10月26日,奉命管理弹药库。“罗心怀叵测,暗与北军通消息,联络一气。初五夜发弹时,每兵只发两排。兵士请益,则答以子弹不足,明晨续发。及至子弹告罄,罗故作仓皇之色,连呼兵士速催子弹。兵士均希望子弹速来,未肯即退,讵罗已派心腹人将军需处送来接济之子弹中途拦阻,及战场派人来催,始知底蕴,然已无及矣。”此事被指为27日兵败的两大原因之一。“兵士知中罗计,大呼罗为汉奸。罗知奸计破露,策马直投北军。马队见其奔逃,上前追赶,卒被捉获,捆送军政府严讯,已正法矣”。

关于张景良等人的为人、被捉、定罪与处刑,诸多亲历者的记载相歧相背,或情节相仿,人时地迥异。如涂维扬《蔡汉卿事略》记,10月12日,蔡汉卿任军政府总稽查部部长,“时府中参谋张景良,不事事,有去志。先生窥其隐,大言曰:‘瑞澂、张彪未获,若苟图富贵之心未忘,居位不任事,是包藏祸心,欲侦我情形,去以告敌也,不杀之,不足以劝来者。’遂调炮队同志百余人,整队于府前,亲至楼,欲促杀之。同事有怜其才者,请于都督,暂交执法处以观其后,乃释之,时二十六日事也。后张景良运弹清军,我师败绩,咸服公之先识焉”。这与前引《张振武之革命战史》所说应为同一事,可是除了张景良外,人物、时间等均不相同。八月二十六日即10月17日,张景良刚刚担任参谋部副长,即使流露去志,蔡汉卿也不至于调兵抓人。情节如此离奇,背后当别有隐情。

关于张景良的罪责,众口一词都是通敌,指张景良任总指挥后,“与罗家炎、刘锡祺潜通北兵,私济子弹。……同志以汉口失败,胥由汉奸”。至于具体情节,各说又有不小差异。有的较为含糊,只是说指挥不当,贻误战机,颇有可疑。有的则指其有意助敌,所谓“连战至九月初二,我军扼守华景街、歆生路一带。是役也,总指挥张景良有异志。兵士遥指敌曰:‘宜放枪。’张景良诒之曰:‘非敌也,是我军之另进者也。’并指挥大队趋敌火线,敌以十四生的大炮击我炮队,兵士伏于铁道轨旁,死伤不计其数。罗家炎掌军械,人发子弹二排。名交锋,实则束手待毙。”还有的只是指其救援不力,临阵脱逃。

指认罪行已是众说纷纭,关于具体抓捕及处置之人,更是说法不一,具体而言,有下列各种:

方兴说。汉口之战,“我军猛烈异常,敌累战累却,乃多方设间,诱我总指挥张景良,遂纳款于敌,命军械官罗家炎押子弹,暗济敌。张景良益指挥前进,敌忽枪炮齐击,毙者不计其数,我军遂溃,二队队长马融死之。众军知为张景良所误,执而诛之。(方)兴遂命黄天骥、吴宗汉、罗维等缚罗家炎,磔之武昌。义士愤不泄,多剖取心肝食之。”

李文辅说。“初六,七句半钟时开仗,战斗甚烈,敌军勇进,占据三道桥。我军拼死进攻,几退几上,不能取胜。血战至三句钟后,余随詹君飞马督战,大振军威,合攻前进,刘家庙已经夺回。不料指挥官张景亮(良)被敌人串活,掯弹不发,致阻锐气。众目所睹,汉奸无疑,于是当场将该奸捉获,送交分府收押,当请都督命令法办。”次日李即将三名汉奸斩首。

周全胜说。“是役也,张景良为总指挥,罗家炎为军械官,以纳款于敌,由是张景良自误戎机,罗家炎暗运子弹以供敌用,全胜遂率十余人缚张景良于大智门,杀之江汉关,并与方兴、吴忠汉、黄天骥、罗维等缚罗家炎,诛死武昌”。

彭士林说。彭起事后任军政分府卫队队长,“九月初六日,带队至大智门一带攻击,因张景良颠倒指挥,致我军败北。是日,去歆生路将张景良捉获,至军政分府执法处讯明,越日正法”。“初六日,指挥官改授张景良。讵知张与罗嘉言(家炎)表里为奸,颠倒队伍,减发子弹,我军因以败绩。敌人直逼汉镇,林退至军政分府,而我军已寂无人声矣。幸获张景良、刘锡祺二人斩之”。

上述各说,虽然都自称亲历亲为,而且撰写的时间就在事后不久,但是于抓捕、处决张景良等人的地点、时间以及顺序等等,均无法对应。

与各亲历者的自述言人人殊不同,具体负责审理案件的军法处显然参考比勘了各方的说辞,进而查明实情。据《军法处事略》,其事详情为:汉口刘家庙前后屡战,民军总指挥官次第受伤,以张景良充任总指挥。九月初五(10月26日),以罗家炎熟悉军事,任事勇敢,派其充任全军输送子弹指挥官,预定初六拂晓开战。罗家炎奉命后于初五日中午至汉口民军司令处,进见总指挥官张景良,彼此未见,亦未接洽。罗所受任务,应于开战前将全军所需子弹数目计算概略,预计战前如何征发,战时如何补充,以及大小接济子弹的分配。罗未见张,既不复请接见,又不将难于按给理由报告军务部、参谋部,另图救济方法,也没有向汉口军政分府陈请补救,置任务于不顾,当晚偷闲至□□里安眠。致使初六晨拂晓战,全军兵士每人只有子弹一、二排,以致民军大挫,死伤及半。迨审讯该员时,□□里并无该员亲朋,乃系在游戏场所住宿,放弃任务,贻误战机,同人多以兵挫难振引为啮齿,要求正法。当时亦以情节较重,军心要结,军法亦所难恕,故即正法。然当时有以罗之妻子为应死,要求惩办,势甚凶凶,难以理论。不得已禀请都督,为民国无死反妻孥之法,经都督允准,谕饬各军不得饬阻罗之妻子,并加抚恤及保证书,使罗之家属得回故里。

军法处是具体承办此案的权威机构,事关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案情的掌握较为准确,不像坊间传闻、媒体报道那样,可以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也不能群情激愤地众口铄金。由此可知,不但张景良并非故意少发子弹,就连罗家炎也没有私运子弹暗送敌军。执法处所定罪名是输送子弹不力,贻误战机。张景良或有消极避战之心,却并无通敌之事。以惩办汉奸的名义将遭受败绩的责任军官正法,目的是为了固结军心民心。

自从清季练兵以来,湖北新军就不断被人拿来与北洋军进行比较,两强相争究竟鹿死谁手的话题,一直热议。辛亥两军武汉对阵,南下的北洋军是整建制,而以湖北新军为基础的民军,却是打乱原有建制重新扩编而成,不仅新兵多训练有素的老兵少,武器也不足,没有形成战力。加上军官严重短缺,临时提拔低级军官甚至士兵到高级指挥职位,没有作战指挥的能力和经验。所以,南北两军实际上是不对等作战,南军明显处于劣势,只能靠热情和信念支撑。张景良战败之前,10月20日何锡蕃出战不利,从造纸厂、头道桥南横堤退守刘家庙,即失却地利。另一说在二道桥的支队长谢元恺主张退守刘家庙,三营营长彭纪麟因滠口左右依水,系绝道,易守难攻,力谏不听。而战斗过程中清海军兵舰突然从江中发炮横击,民军死伤惨重。清军又陆续增兵,并在机枪、野炮等重武器方面占有优势,这是民军战败的重要原因。10月26日战于汉口水塔,虽有督战队,民军仍然不支退却。

战局军情究竟如何,军政府的领导层应该十分清楚。可是民军失去汉口重镇,武昌岌岌可危,如果实情公告,等于承认民军无法战胜清军,势必导致军心民心的涣散甚至崩溃,局势将一发不可收拾。而如此重大的失利,也不能不追究责任。将败因归咎于“汉奸误事”,以“汉奸”的罪名对战败的指挥官进行严惩,不仅有助于固结军心,警诫动摇分子,继续坚持作战,同时对于军队和民众也算是有所交代,使得军民郁积的激愤情绪得到疏解。

三、汉奸的指认与处置

由此连带产生的问题是,即便所犯通敌罪行属实,是否以汉奸罪论处,值得进一步深究。被指为汉奸的刘金堂临刑前哭诉道:“吾所为处吾死刑,吾死无憾,惟憾吾不当因犯汉奸罪,九地之下,其将何面目见吾祖黄帝暨诸先烈之灵乎!”刘金堂并未否定其通敌行为,抱憾的是被定为汉奸罪,无颜面对先祖先烈。在当时的语境下,一般而言,通敌即为汉奸,似无不妥,但认真追究,汉奸的罪名,其实并不存在于当时军政府的法律系统之中。

军政府成立后,清朝的旧法不能简单沿用,而仓促之间也不可能从容订立新法,虽然各地军政府没有明言,实际可行的做法是将既有成法略做增补删改加以利用,否则势必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而清朝历史上虽然曾经将不少“汉奸”治罪,具体罪名却并非汉奸,况且如何定罪,多出于军政长官乃至清帝的意旨,军政府很难原样照搬。

不过,军政府处置汉奸,又有与清朝的旧惯相似之处,即汉奸并非一般刑事民事案件,而是属于军法的范畴。据江夏临时审判厅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所管理一切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及存案注册等事,但属于军法者,不在此限。”《鄂州约法》则规定,妨害治安可以秘密审判。而《中华民国鄂军都督示》公布的斩刑八条,分别为藏匿满人、藏匿侦探、买卖不平、伤害外人、扰乱商务、奸掳烧杀、邀约罢市、违抗义师。鄂军军政府的军律分为杀、罪、罚三类共22种,其中罪3项,罚6项,杀13项,与惩办汉奸相关的杀例为:二反奸者杀,三降敌被获者杀,四私通军情者杀,五泄露军情者杀,六临战退缩者杀,七临战逃溃者杀,八造谣者杀,九私逃者杀。这些具有军法性质的文件当中,并没有汉奸罪一项。只有10月2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革命军鄂军都督黎示》明确声称:“设有汉奸傀儡,立即斩首不惜。”据此看来,汉奸罪应是俗称或泛指,凡是与通敌或破坏民军相关的行为,均被视为汉奸行径,其行为的主体,都可以根据各种相关律条予以惩办。这也就是说,汉奸实际上是一项政治指控而非法律罪名。

由于法规律条没有订立“汉奸”的罪名罪状,只是按照常理和革命党的政治判断,凡是继续拥护清朝统治并与民军为敌的汉人官绅将士,都在汉奸之列,这在实际进行中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尤其是在战事胶着的危急时刻,出于对敌方压力的预应性超强反弹,很容易导致扩大化。而军政府为了树立文明形象,防止被清廷和列强妖魔化,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防止出现种族复仇式的滥杀。

尽管如此,起义初期,还是出现了锄奸过度的偏向,引起军政府的高度警惕。鄂军都督府根据司法处的呈文向军令、参谋、军务三部发出关于陆军司法的通知,就此明确表示:“军政府兴师起义,原为伐罪救民,以人道为主义”,不能“妄肆杀戮”。后来又以黎都督的名义发出布告:“设有满汉奸细,速报本督知音。”此举一是便于最高统帅及时掌握相关情报,二是为了将汉奸的定罪权收紧,避免滥指误杀。

严格掌控汉奸的指认及其处置,显示军政府主要将汉奸的范围限定在间谍、通敌、破坏等具体行为上,而不是将所有拥清的汉人官绅将士统统视为汉奸,即便这些人仍然处于与民军敌对的状态,只要没有采取上述各项具体行动,一般也不以汉奸论处。

尽管已经及时采取了预防措施,在激烈的对抗冲突中还是容易出现扩大化的倾向,尤其是在汉口、阳夏相继失利后,武昌“城内搜查汉奸极严,自初八日起至十二日止,获汉奸数百人,皆湖北籍,即标明罪状杀之。”这样大规模的锄奸行动,很难逐一甄别,其中难免有误。杨思机已注意到,湖北、江苏两省为民军控制的两大中心,关于通敌的汉奸的报道特别多。而多的情形,一是汉奸活动的实事多,二是关于汉奸的报道多。二者有所关联,但未必完全一致。至于多的具体原因,一是两地战事持续时间相对较长,战斗激烈,配合军事行动的谍报和破坏活动相应较为频繁;二是媒体和社会的视点集中,有关的传闻和新闻引起普遍关注。此外,武汉作为首义之区,对于战事失败势必导致清廷反攻倒算的担忧较其他地区更为强烈,这一方面使得当地军民抗击清军和推翻清朝的决心意志极为坚定,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过度防范的情形。

由于武汉战事进行之际,汉奸破坏导致军事失利的危害被凸显出来,光复各省吸取经验教训,借鉴首义之区的做法,再结合当地的实情,防奸锄奸之事受到特别重视。在军事冲突持续时间较短的地方,拥清势力只能暗中进行捣乱破坏,肃清残余、防奸锄奸则成为巩固新生政权的重中之重。总体而言,首义之区掌控防奸锄奸的尺度较为适当,既有力地打击震慑了清方,稳固了新生政权,为光复各省树立了典范,又使得革命者的形象很快得到国际舆论的正面肯定。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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