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5)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体类型有3种;对象有2类,人身(人格、身份)和财产(物权--静态支配、债权--动态流转),排除行政管理关系) 第三条 (保护范围)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范围:人身权、财产权、其他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特征:区别于刑法、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有3:权利能力平等、行为平等、保护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即意思自治,在法律范围内,自主从事、自主决定、自担后果)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正义,公正、平允、合理)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帝王条款,诚实善意、信守承诺,可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 第八条(守法、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国家层面)、善良风俗(民间层面)))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保原则) 第十条(民法渊源)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习惯(民间习惯—商业惯例))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是一般法,各民商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例) 第十二条 (地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结:立法目的5—调整对象2—保护范围3—6大原则—民法渊源2—法律适用规则--地域效力;我国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同样适用商事行为) |
|
来自: benben1677 > 《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