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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未“拉黑”?检察建议来了!

 希曦gz8ou1ho2j 2020-06-30
第295期【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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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攸关民生,食品药品安全一直和老百姓的健康密不可分。2017年,《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为落实中央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要求,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发现:
2018年,黄某华、林某、蒋某明、黄某等4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便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另有,李某宣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但是,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及时将对上述人员列入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进行认定、公示及上报,未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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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积极履职问题,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要求抓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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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排查,现已整改到位。
什么是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
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是指因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
共有11种严重失信情形将被“拉黑”
存在下列严重失信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
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
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六)
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
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九)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被撤销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的;
(十)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十一)
其他依法应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验、使用等机构存在以上规定情形,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一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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