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情势变更原则...

 文豪学者 2020-06-30
【基本案情】

2001 年,村委会与马某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1 年。2016 年,村委会以需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有客观情况发生,且该客观情况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客观情况发生,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客观情况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客观情况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客观情况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涉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是马某取得承包林地经营权,村委会收取马某承包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需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发生对合同继续履行并无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基础并未动摇或丧失,合同目的仍可通过继续履行实现。村委会通过签订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应系马某依约交纳的承包费,而本案中出现的客观情况,显然不会造成村委会利益损失,亦不会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从目前情况看,双方所签合同可能存在承包费过低情形,但该情形是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所致,并非出现需在案涉承包地上修建公共设施的客观事实所致,不符合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故判决驳回村委会诉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