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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离婚1年多仍要为前夫还债 明年起,夫妻债务认定有新规定

 紫微o太微o天市 2020-06-30

     婚姻存续期内产生的债务,究竟算个人债务,还是算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中第1064条、1065条给出了明确答案。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谢晓红,谢晓红对此进行解读。

案例

她多方举证失败

为亡故的前夫背上15万元债务

女子吴丽(化名)是攸县人,前夫胡强(化名)曾在攸县经营一家汽贸公司,二人2015年9月协议离婚。但离婚1年多后,吴丽却因为胡强欠下的债务,被胡强的朋友胡波(化名)起诉至法院。

原来,胡强在2015年6月至7月分2次找胡波,以做生意为由借了15万元。但2017年2月,胡强在未归还上述15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因突发性疾病不幸丧生。于是,胡波以这15万元债务是胡强、吴丽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吴丽起诉至了法院,要求吴丽归还15万元。

事后,吴丽为了证明这笔债务是胡强的个人债务,向法庭提交了夫妻二人长期分居,胡强打牌赌博、透支信用卡等证据。

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吴丽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予认可。吴丽被判决偿还胡波15万元。

分析

根据实践经验

“自证清白”难度大

谢晓红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5万元借款已经明显超出了普通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所需,所以吴丽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需要“自证清白”。

为此,吴丽提交大量证据拟证实涉案债务系胡强债务,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胡强赌博事实存在以及涉案的借款与胡强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关联性,法院只得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实践经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实践操作有很大难度。”谢晓红告诉记者,吴丽被起诉时,她与前夫已经离婚1年多,此时再让她去举证前夫的种种行径,其实难度非常之大。

解读

如果只有夫妻中的一方签字

或将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谢晓红介绍,民法典明年元旦起实施,其中第1064条、1065条首次以法典立法形式明确,如果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将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并且,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债务约定等,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前提是债务人知晓此约定。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以本案为例,吴丽并没有与前夫共同签署借据,那么债权人胡波主张债务是胡强、吴丽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胡波来举证证明,而非由吴丽“自证清白”。

“民法典中的条款更人性化,也更符合事实。同时也是在提醒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只有夫妻中的一方签字,将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晓红说。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记者 贺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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