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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创业板交易制度

 烟_灰_灰 2020-07-01

     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既包括创业板存量股票,也包括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相关基金的交易适用《交易特别规定》。

     《交易特别规定》集中规定创业板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交易特别规定》与《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交易特别规定》,《交易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差异化安排:一是将创业板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 10% 提高至 20%;二是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三是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四是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五是创业板股票在单笔申报数量 100 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 30 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 15 万股;六是对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 2% 的有效竞价范围;七是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八是新增创业板股票特殊标识等。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创业板股票单笔最低申报数量维持不变,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同时,创业板股票调整了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要求,限价申报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不得超过15万股。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执行前述2%价格笼子的规定,其他阶段的有效竞价范围和涨跌幅范围一致。

      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除外。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下面分别以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各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小深计划买入创业板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8.00元/股,那么,小深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8.00×102%=8.16元/股。

      例二,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小深计划卖出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8.00元/股,那么,小深的卖出申报价格就不得低于8.00×98%=7.84元/股。

      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有2%的价格笼子,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不在即时行情中揭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在此提示广大投资者,如提交申报后系统没有在即时行情中揭示,且未及时反馈成交信息,可以自行检查订单价格是否超出限制。如投资者希望及时成交的,可以撤单后在有效竞价范围内再次提交申报。

      创业板股票的市价申报方式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包括对手方最优价格、本方最优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和全额成交或撤销五类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增加2%价格笼子后,以上市价申报中的本方、对手方最优价格,以及对手方申报价格是取当前集中申报薄中有效竞价范围内的价格。

      在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中,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以及出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深交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具体时间以深交公告为准。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深交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当日14:57复牌的,先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后,下列基金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相应调整为20%:

      (一) 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

      (二)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为便于投资者识别,深交将在官网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具体基金名单。投资者也可以在行情或交易软件中看到此类基金“涨跌20%”或“±20%”等特殊标识。

      相关基金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在该基金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基金单笔最高申报数量和有效竞价范围仍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即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有效竞价范围与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种方式参加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同于深市其他板块,创业板股票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这三种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时间、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差异见下表:

      盘后定价交易是创业板新增的交易方式,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交易时间为15:05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深交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投资者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盘后定价委托指令。盘后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对于无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委托指令中的限价没有限制。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限价应在当日股票的涨跌幅范围内确定。

     盘后定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

     在盘后定价交易阶段,深交所以当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无效。

      每个交易日9:15至15:05,盘后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定价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定价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定价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未成交申报数量。

      盘后定价交易成交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定价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通过盘后定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遵循相关规定。

     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股票;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

      和原有规则相比有三点变化,一是将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二是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三是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上市首日,深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以下情形属于异常波动,深交所将分别公布该股票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在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以下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计达到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深交所将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信息。若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将一并予以公布。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网站进行了解。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要求上市公司核查,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在规则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如有属于两融标的的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为提示交易风险,深交对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做出标识,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

      此外,深交所对在上市时尚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分别作出“U”“W”“V”的特别标识。特别标识在深交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深交网站“市场数据>股票列表”栏目展示。

      创业板存托凭证交易、融资融券等相关事宜,按照《交易特别规定》中有关股票交易的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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