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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判定新规,我们需要颠覆哪些传统认知

 昵称40522588 2020-07-01

文/刁兴律师  张坤律师

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规则,见于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我们不难看出,该条主要源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部分规定,此外,本条还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审判规则。

条文变化不大,但基本原则的改变,必定会颠覆子女抚养权传统判定规则。

一、子女抚养权判定参考因素将由父母优势向子女需求角度转变

不论是在诉讼、协议还是调解期间,当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时,双方争夺抚养权的衡量因素,基本上集中在经济、时间、陪伴、能力和感情。

比如,我比你有钱、比你收入稳定,我能够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另一方可能会主张,孩子从小到大都是跟我、跟我关系更好,你根本照顾不了孩子等等。

这是在比拼父母优势来确定子女抚养权,这是受到抚养权判定原则的影响,即传统基本原则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认定抚养权归属时,着重参考的是父母优势,至于子女到底需求什么,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

举个例子,男女双方离婚,孩子6岁,男方经济条件、居住环境都大于女方,但男方工作较忙,照料孩子的时间较少,但祖父母愿意带孩子;女方平时工作轻松自由、陪伴孩子的时间减少,但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均差于男方,外祖父母也不愿意带孩子。

按照传统的判定思路,男方的抚养优势大于女方,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若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判定思路,优先考虑的是孩子情感依赖度、亲子相处模式、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即并不刻意追求物质条件,而是着重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

就本案而言,孩子对女方的情感依赖度较高、女方能给孩子以更好的家庭教育陪伴及指导、能够全身心陪伴孩子的成长,即孩子跟随女方,更能体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

总结来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确定,未来抚养权判定规则将着重考虑孩子需要什么、哪一方更能全身心陪伴孩子的健康成长、更能给孩子悉心规划孩子本身适合的成长路径,而不是着重比拼父母双方的实力水平。

二、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侧重点将由子女的过去转变为子女的未来规划

原有的抚养权判定原则对双方的举证要求,基本集中在子女的过去和当下的生活状态,对成长规划并不作为重点考虑。

毕竟原则强调的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主要就是要保障子女原有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尽量不做改变、原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认定抚养权归属时,传统规则更强调是考量子女的过去和当下,对未来并不作为首要因素进行衡量。

然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确立,这让抚养权判定规则会对子女过去、当下及未来都会作为重点因素进行考量,尤其是在判定抚养权归属后,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哪一方更能保障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在抚养权层面进行举证时,当事人的举证重心会转向子女的未来,具体形式表现为子女抚养方案、成长规划等,即哪一方的抚养方案、成长规划更适合孩子,哪一方将获得更大的抚养优势。

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角度出发,抚养方案、成长规划表现内容更侧重于适合子女本身的身体素质、兴趣爱好、教育引导方式和成长方向培育等。

举例而言,若子女的学习成绩一般,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父或母一方户口有名校学位优势的,可能就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毕竟学习成绩一般的孩子冒然放入高手如林的名校环境,很可能会打击孩子的自信心,从而衍生孩子的消极情绪。

再比如,子女灵活好动、有艺术天赋的,对兴趣班的选择、安排方面,是否能迎合自身的兴趣需要,也会做一个重点考量。

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确立,未来在子女抚养权判定规则上,会结合子女自身状况,进行精细化认定,这对各方参与者而言,都会是一个新的挑战。

综合而言,相比以往,民法典更进一步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在婚姻家庭培育爱的表达层面,由我向家人表达爱意转变为向家人表达对方需要的、能接受的爱。法律有温度、优良家风传承才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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