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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做精细化辩护不一定要覆盖全程,但要趁早介入

 荷香月暖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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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相信有很多委托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的朋友,总是三天两头来问律师,案件现在怎么样了,有什么进展,现在什么情况,人能不能出来等等。也相信很多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朋友,也会有过被客户经常催问的经历。而同样大部分在看守所待过并且有委托律师的朋友,前期都希望自己的律师能够经常的会见一下自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还是要从律师是否能够帮到自己的当事人说起。家属和当事人的心理一般都是觉得委托了律师,那么律师就是自己的“救命人”,毕竟谁都想让自己的亲人早点摆脱牢狱之苦,当事人也想尽早的重获自由,既然委托了律师,那么期望都会寄予到律师身上,毕竟相对来讲,律师可能比当事人和家属比较懂法律。这就希望律师要以专业的能力投入全部的精力来对待案件。

要有针对性的会见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在侦查阶段,精细化辩护要求律师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就要了解全部的案件信息和案件动态。比如一个涉嫌的罪名,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立案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知识储备,这是最基本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不然在会见当事人时,除了和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无法大概的帮助当事人,就更不用说真正的帮助了。

首先在会见的时间上

会见不是进去问当事人在里面过的习不习惯,有什么需要和家里交代的等等,要问对问题很重要,问对问题是解决案件帮到当事人的核心,同样都是律师但是问的问题的侧重点,有时却不尽相同,这不是律师水平能力高低的问题,而是术业有专攻的问题,有些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比经常做民事案件的律师去做刑事案件专业,更能帮到当事人。

其次在会见的次数上

频繁的会见,越是能够掌握案件的整体动态和走向,越是更有效的判断。但并不是频繁的会见就能够帮到当事人,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正常的案件(不是大案要案,也不是侦查机关需要突击审讯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后的第一周会进行一到两次的讯问,37天之内会有五次左右的讯问,(案件不同,侦查需要不同,每个案件的次数不同,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律师就要在这每次的讯问之后进行会见了解动态,做出判断。每次会见的需要了解和达到的会见要求都有所不同,这个需要长时间的锻炼才会培养出来的判断力,同样是律师,同样进去会见的次数相同,但是达到的效果就是有差异。

刑事案件中,律师做精细化辩护不一定要覆盖全程,但要趁早介入

再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案情和提交辩护材料的问题

这个是一个比较灵活的工作,如果会见之后明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还要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这只能说只是让家属看起来律师很负责很尽力。律师做案件应该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出发,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来工作,而不是按照家属不合理的要求做,这样可能不利于后面的辩护策略,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最后辩护阶段的工作问题

有些律师可能认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己做了哪些工作,可能家属不一定全部都知道,何不如在把重点放在法庭审理上,在庭审中,家属会旁听,这样自己可以精细化的辩护一番,这样其实就已经晚了。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利委托律师,这就说明越是早委托律师越是对当事人有利,律师做工作也比较容易。越是到后期,辩护的余地就相对有限。

另外精细化辩护不需要全程

精细化辩护通常是指在事实、证据、程序、技巧等等各个细节上,提出对辩护人有利的辩护方式。无疑这是最有机会帮到当事人的,但有一种情况是,有时在案件效果没有实质性改变的作用下,精细化辩护可能不利于当事人。比如在各种量刑辩护上已经没有机会了,此时如果当事人态度好,积极配合,则可以争取一个从宽的处罚,但是由于精细化辩护的工作,使当事人错过了这个从宽的情节,则不利于当事人。精细化辩护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权益,而不是一味的追求精细化辩护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后记

以上就是律师辩护要趁早,辩护不需要全程精细化,但要有针对性。总而言之刑事案件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出发点,在各个阶段都应具有针对性的做出辩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越早委托律师介入,在整个案件中就越主动。

以上为本人刑事案件心得体会,旨在提醒自己,帮到各位有需要的家属朋友,如有不当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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