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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原创丨脚底有泥 心中有光

 真言贞语 2020-07-02

脚底有泥 心中有光

文/李 剑

全民励志偶像曾国藩曾讲过一个故事:农村里,有个人出门,看到在一条很窄的田埂上,俩农夫顶上了,谁也不让谁,谁也过不去。为什么都不让呢?因为俩人都挑着很沉的担子,路太窄,谁要让,谁就得从田埂上下去,站到水田里,沾一脚泥。谁都不愿沾一脚泥,劝谁下去,谁都不服气。故事里的旁观者是怎么做的呢?他走上前去说,来来来,我下到地里,你把担子交给我,我替你挑会儿,你一侧身,不就过去了吗?所以,只要你的身份稍微转换一下,从一个旁观者变成一个置身其中的人,把自己放进去,看似无解的事情,就有了答案。曾国藩管这种方法叫做躬身入局。

以下我要讲述的案件并不复杂,故事也没有令人惊喜的情节反转,甚至当事人连尖锐的矛盾冲突都没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原告刘老汉起诉被告冯某母女三人,要求被告冯某母女三人归还冯某丈夫生前借李老汉的一万元本金和利息。冯某丈夫借款时承诺的利息并不高,但由于借款时间较长,一万元本金起诉时利息算到了一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母女三人归还涉案借款本息两万余元。理由是冯某母女三人继承了冯某丈夫的房屋。但在二审庭审中,冯某称其母女三人继承的房屋并非冯某丈夫的遗产,而是通过冯某丈夫父亲遗留的房产通过扶贫政策置换而来。在举国上下脱贫攻坚的当口,涉及到贫困户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处理时是慎之又慎的。因为一审冯某母女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二审就要了解核实冯某二审上诉所称情况是否属实。

通过冯某居住村扶贫对口单位了解,冯某在法庭所述属实,其母女三人确实是国家立档建卡的贫困户,扶贫单位掌握的情况与冯某当庭所述一致。为了确定案件改判依据的事实确定无误,合议庭决定由我前往冯某居住地实地了解情况。冯某居住在灵宝边界乡镇偏远行政村,而且因为冯某目不识丁,二审休庭后她留给法院的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无法接通。我们变换思路,先找到了其原住所地村干部,进一步了解冯某母女的基本情况。在村干部的联络引领下,我们在傍晚时终于在冯某家中见到了冯某。得知我们希望协调双方调解的意见,冯某没能忍住泪水,她流着眼泪向我们倾诉了自己的处境和想法,冯某丈夫五年前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丈夫生前对家庭照顾较少。冯某大女儿就要参加高考,二女儿刚上小学,冯某肩部患有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现在享受国家兜底扶贫政策,微薄收入除了供两个女儿上学外,基本生活都无法充分保障。听了这些除了让我同情的遭遇和艰难生活状况外,我也清楚了冯某对本案有关的基本底线,其一不愿承担利息;其二由于生活所迫,只能承担部分本金归还责任。

根据核实情况,该案一审认定事实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就法律适用来看,冯某的两个女儿并未继承父亲的遗产,作为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本案债务,而冯某因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但是这样的裁判结果是否是当事人所期望通过诉讼得到的结果呢?原告打官司交诉讼费、请律师交代理费,赔上时间和交通费,换来了胜诉判决,但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实际利益;被告的立场则是,不是我借的钱,钱我也没有用,判决我还钱,我不服,即便我想还,也没有归还能力,结果就是一份合法判决,无法使原告债权得以清偿,同时被告也可能心怀不满。

法院一肩挑两家,就本案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并不难,但能够让原告获得基本可得利益,被告母女基本生活不受判决影响才是当事人满意、案件案结事了的关键。作为承办人,躬身入局,换位思考,把自己从裁判者的身份跳出来,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如何?作为原告,借出一万元,无非就是想要把自己借出的欠款拿回来,庭审中,原告也表示同情被告的处境,而且愿意在利息方面做出让步;作为被告,但凡有偿还能力,我愿意偿还,但要保留我基本生存的条件。没钱还的困境是解决这个案件的根本障碍,钱从哪里来?

按照中院的惯例,二审改判案件需要与一审承办人沟通处理意见。而恰恰通过与一审承办人的沟通,这一案件出现了转机。在得知案件当事人涉及贫困户的情况,一审法院适时启动了司法救助政策,对未能全部履行的贫困户可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司法救助,经过了解,冯某的情况可以司法救助七千元。案件的解决出现了转机,与刘老汉联系,耿直的刘老汉同意放弃利息,但仍然要求本金全额归还。换位思考,刘老汉借款多年未获分文利息收益,要求归还本金合情合理。问题是,本金不足的三千元从哪里来?

事情到这里,问题的解决也就符合各方的预期。经过与扶贫干部了解,我们得知冯某尚有耕地种植有玉米,而且因为冯某缺乏劳动力,已经成熟的玉米至今没有收取,甚至存在烂在地里的可能。这为双方调解再次提供了可造之机。我们再次前往冯某家中与其协商调解事项。记得我和同事再次驱车到达当事人所在的镇上的时候,早上出发时的小雨已经变成了中雨。联系见到原被告后,我们一起前往被告耕地查看玉米长成情况,所幸双方同意我们初步形成的调解方案,原被告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由原告提供劳力收取被告耕地上农作物玉米并以玉米价值抵顶借款一千五百元本金,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再支付一千五百元现金,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均作出了合理让步和付出,我想除了当事人乡土生活的淳朴善良之外,我们不厌其烦地就地工作也可能收获了一部分的信任和尊重。

返回的路上,我和同事满身雨水、满脚泥泞,但同时也是满心欢喜、满怀希望。手中的这份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不仅使原告获得了长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也避免了机械判决造成贫困户脱贫无望的困境。不仅是因为获得了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肯定,更是对法院工作获得感的肯定。正是因为我们两级法院法官的躬身入局,不仅让我取得了案件顺利调解,更让法院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

做事的人,不是置身事外指点江山,而是要躬身入局,入局才能破局。作为法官,我们也不能单纯机械地适用法律,那样一件看似简单的法律适用并没有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走到他们当中,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想其所想,急其所急,真正解决问题。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我们都会或多或少陷入看似无解的司法困境当中,但只要我们秉持司法为民的初衷,置身其中,参与其中,看似无法解决的司法难题也会在我们的努力协调下得到化解,趟过泥泞,公平正义的光芒就会照进我们每个亲历者的心中。

【作者简介】李剑,男,河南卢氏人,“80后”员额法官,曾有短暂检察院工作经历,现就职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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