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 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 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 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 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 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 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