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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物权返还请求权裁判适用引导交易规范!

 benben1677 2020-07-03

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

汽车消费是我国住房消费之外另一个最具有潜力的新消费增长点。经济运行中,汽车经销商为了达到融资目的,提供汽车合格证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此种融资方式因风险低、收益高,日益成为金融机构信贷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经销商到期不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买受人便难以获得合格证导致无法过户,产生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长。

典型案例:物权返还请求权裁判适用引导交易规范!

(图片来源于网络)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结合“金融机构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权,能否对抗汽车买受人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为争议焦点,将物权返还请求权作为裁判适用基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交易规范正确建立。

典型案例:物权返还请求权裁判适用引导交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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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与汽车经销商名仁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胡某以773000元的价格向名仁公司购买宝马车1辆。胡某于次日付清车款,公司交付车辆。但公司在交易前已将车辆合格证作质押,向某银行贷款。因公司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对车辆在质押范围内以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公司一直未还清银行贷款,无法取出合格证交付与胡某,导致胡某无法为车辆上户,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车辆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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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在该起因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引发的纠纷中,银行和经销商之间系金融贷款合同关系,胡某与经销商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胡某按合同付清车款,经销商交付车辆,胡某已取得车辆所有权。但因缺少合格证无法上牌,不能有效支配和使用汽车,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已受到妨害,故胡某基于物权请求权,可以向经销商和占有合格证的银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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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成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银行仅是占有车辆合格证,此种方式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其占有行为并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故银行基于其与经销商的融资合同产生的对合格证的占有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合法的物权请求权,而胡某对汽车的所有权及于从物合格证,具有对世性,其基于物权行使从物返还请求权,理由正当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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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返还涉案车辆的合格证。银行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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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

本案金融机构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虽在本质上属于担保范畴,但不属于动产质押也不属于权利质押。其不同之处在于:不以权利人直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来保障债权实现为途径,而是通过限缩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权利,增添债务人经济上的不利益,以激发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动力,从而间接保障自己债权得以实现。本案中,金融机构设定的担保权利未经公示程序,也未向买受人胡某披露消息,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鉴于商事实践中已出现了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担保财产范围,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可积极探索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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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近几年,以汽车合格证为借贷担保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促进了市场交易、满足了融资需要,但因买受人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和认知较之于金融机构而言处于弱势一方而致其权益受损。由此,司法机关确立正确的交易规则,有助于维护买受人权益,构建安全、高效的交易秩序。本案中,法院将原告对汽车合格证的物权返还请求权作为司法裁判基础,以践行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政策为导向,实现了实质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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