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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不再列为禁止结婚情形

 紫微o太微o天市 2020-07-03

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索赔

2011年,改编自阎连科长篇小说《丁庄梦》的影片《最爱》在国内上映,影片中身患艾滋病绝症的男女主角,最终还是结了婚。但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影片里的男女主角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也是无效婚姻。

对此,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项禁止性的规定,而是改为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近日,记者采访了渌口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安文娜,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妻子患性病不告诉丈夫

法院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男子王强(化名)与女子李丽(化名)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王强向李丽支付了10万余元彩礼,并和李丽进行了婚检。但婚检结果尚未出具之前,王、李二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事后,经婚检初检、复检,李丽被确诊为梅毒性病患者,且尚未治愈。得知这一消息后,李丽一直未告知王强。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王强还是得知了李丽患病的消息。因为特殊原因,两人在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所以王强未被传染梅毒。

王强将李丽起诉到了原株洲县法院,诉请法院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符合法定条件,如患有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遂依法判决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后来,王强又向法院提起了另一起诉讼,要求李丽退还彩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丽归还部分彩礼给王强。

解读

患严重疾病如实相告可结婚

不如实告知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安文娜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针对第三项情形,一般在实践操作中,法院会参考医学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例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由于婚姻法对违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没有明确处罚、赔偿,所以即使王强声称,因为李丽的行为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也只能判决王、李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但以本案为例,依照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王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丽进行赔偿的。

“婚姻不仅仅只是生育,还有爱情与陪伴。如果两个艾滋病患者相爱,他们之间结合并非为了生育,那么他们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而且,民法典还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或子女的身体健康、情感等合法权益。”安文娜说。

安文娜还指出,“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不等于“法院判决离婚”。如果是初婚者,被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其婚姻状态会恢复到“未婚”,而并非“离异”。

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记者 贺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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