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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法律从业者请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

 荷香月暖 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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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法律从业者请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龙岩市司法局
2019/12/25 11:50:05

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法律从业者请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相关案例,你就明白啦!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在山西省陵川县南营河煤矿轨道大巷更换变钢棚时,被巷道帮部掉落的煤块砸伤,经晋煤集团总医院诊断为:1、颈2双侧椎弓根骨折,颈2椎体前缘骨折;2、颈7双侧椎弓根骨折;3、胸3、胸4骨折;4、颈脊髓损伤。2017年12月13日,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7)晋陵工伤认第0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为工伤。

2018年11月19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的伤情作出“劳鉴2018年0899号劳动能力(因工)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柒级,一般医疗依赖。

被告通过刘某介绍与原告取得联系,2019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处理其伤后赔偿事宜,其中生活、车旅费由被告承担,赔偿金额为200000元以下,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劳务费,超出200000元的部分原、被告平均分割。劳务费约定为领取赔偿金的当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原、被告均在委托协议上签字。2019年1月22日,被告与矿方代表达成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第二项约定,由矿方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赔偿金共计220000元。被告与矿方代表及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事后,被告从山西省陵川县南营河煤矿领取了赔偿金220000元。

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委托协议约定,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赵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

本案所涉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及违约金。

法官论理

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年9月16日)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

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协议载明,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处理赔偿事宜,被告承担原告生活及差旅费用,并约定了报酬分配及违约责任,该协议实质为原告为被告处理赔偿事宜的法律代理服务,我国现行法律虽不禁止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亦对公民代理行为作了相应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三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公民代理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原告陈述其在陵川期间的生活、住宿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未向法庭提供其他应由被告承担的相关费用的证据,应视为被告已支付了相应的差旅费用。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协议中关于报酬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原告代理人辩称:1、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系委托合同,原告作为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务,被告应当向其支付报酬;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该条立法本义是禁止公民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非禁止公民代理;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作的答复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上原、被告姓名系化名)

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但不能以此营利。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规范诉讼秩序。在律师诉讼代理收费已被规范的情况下,公民代理的收费亦应受到相应的规范和必要的限制。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转发,发表你的见解。

来源:陕西省镇巴县法院 、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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