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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通事故代理词

 荷香月暖 2020-07-05

生命权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担任委托人唐某某毛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案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关于责任划分比例的法理依据

1、主次责任划分8:2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018实施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因此授权于地方法院自主决定。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独自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这个比例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了责任承担比例,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0101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20081127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可见,各地不一。而广西及其他一些省份的《道路安全条例》或“实施办法”,仅仅强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比例,但机动车之间没有明确责任比例,在于机动车之间类似没有带头盔跟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若受伤在非头部,则伤害与未戴安全头盔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若发生在头部,虽然没有带头盔跟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跟受伤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因发生头部受伤,才认定为次要责任。因此,也就是没有明确机动车之间予以明确规定主次比例的原因,故由法院酌情认定。

  但是,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20101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因此,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

 2、主次责任划分8:2以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人身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参与者中弱者的保护。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是本法律体系中“对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对伤者的抢救保护;第二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有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责任是行为作用和行为过错大小的综合体,交通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加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就是现行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行为作用和行为过错论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差异,这里的作用就是上文所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这种行为作用和行为过错的理论。

   3、未戴安全头盔发生非头部部位受伤,则与未戴安全头盔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因发生头部受伤,才认定为次要责任,但不等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没有带头盔跟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跟受伤加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没戴头盔属于违章行为。但认定事故责任时,要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应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未戴安全头盔,如果导致头部受伤,可能会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其它部位受伤,则与未戴安全头盔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二、关于精神赔偿数额的法理依据

 1、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精神赔偿具体数额,属于法官的酌情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解释把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起共同主张,实质上变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规定,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也就属于法官的酌情确定

2、广西保险行业为内部调处理赔用于协商制定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标准,对外没有约束力,否则违反了公平原则,条款无效

保协桂发【201310号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试行)201321日起施,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计算原则:根据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受伤部位、家庭情况、年龄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参考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与当事各方协商确定。

而后,《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保协桂发【201310号,2014年开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与当事各方协商确定,以死亡的,2—5万元左右。(2014-12-12 16:39:16 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6991138497369.html)。

     然而,从2015年,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5 版)》至(2019 版),(2018 版)》与(2019版),(见广西保险行业网>首页 -> 消费者保护http://www./bencandy.php?fid-222-id-35754-page-1.htm),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以死亡的2—5万元左右,没有任何变化?但分开不同地方为不同的标准,显然相对于2014年明显属于倒退。且属于自己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因素予以确定。”的原则。

 随着消费水平提高,2014年广西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41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206元,至2019年分别为18349元、9437元,分别提高1.18倍、1.81倍。即使是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自行制定的条款,也与生活水平变化不相一致,其在广西境内分开不同地区违反当今“同命同价”的价值取向。

保险公司 限定了赔偿数额,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被害人死亡留下智力不正常的孩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合理的

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017)》第163条“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或者司法解释、案件处理地法院有相关执行标准的,按照实际情况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 号“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以及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43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435元。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在2019年在6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至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请法院酌情认定。

被害人与一精神不正常的女子结婚,2015827日生下唯一的一个孩子,几个月后被害人的妻于2016年就失踪且杳无音信,后诉讼离婚公告送达,留下一个患有遗传智力残疾的孩子。被害人的遇害,给被害人的智力不正常的孩子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的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在这样孤苦无依的家庭,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是合理的。

4、精神损失赔偿的赔偿次序   

   至于赔偿次序,2008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三、关于20年抚养费的法理依据

1、被抚养人为智力残疾的孩子,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从小为遗传性智力残疾,属于先天性疾病致残,现在孤苦无依。因此,抚养年限应该按照20年计算。

2、按照广西试行“同命同价”方案,抚养费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

202032日,河北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3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下发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附件:《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1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一项明确为“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14丧葬费”的计算方法为“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 号“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都是按照城镇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淮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32436元×20÷2=324360元)   

 

四、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依据

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等其他车辆使用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明确“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813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五、车主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和办理诉讼误工费用

依据《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 2019版)》“(十四)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参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总和。 2.计算原则: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可以结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则酌情确定。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照本标准中对应项目的计算原则”。则办理丧葬费为15人次。

同时,因为涉及进行双方调解、诉讼,办理证明等2人次、领取《交通责任认定书》1人次、调解1天为3人次、提交诉讼材料1人次、开庭1人次共计8人次。

    同时,在拉运尸体安葬,也产生运费。尽管没有车票,但必然产生交通费,请院酌情认定。

   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因此数额是按照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肇事者属于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等负主要责任的,给与划分比例的参照,且各省不一。机动车之间的主次比例划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划分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未戴安全头盔,若受伤非发生在头部,则受伤死亡与未戴安全头盔没有关系,本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故请法院按照8:2比例酌情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广西保险行业为内部调处理赔用于协商制定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标准,对外没有约束力。也与生活水平变化不相一致,也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无效的。其在广西境内分开不同地区,也违反当今“同命同价”的价值取向;精神损害赔偿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017)》第163条“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求赔偿10万元,是合理的,请法院酌情认定;被扶养人从小为遗传性智力残疾,属于先天性疾病致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依法应计算二十年抚养费,依据广西试行“同命同价”的规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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