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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必须得到尊崇

 老鄧子 2020-07-06

6月28日,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有“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款。该修正案的提出,是对社会的关注点以及立足现实需求作出回应,体现出一种维护社会“正能量”的可贵: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丑行、恶行,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从而实践和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翻阅过往,中国人民在反抗外来侵略、争取幸福自由的数百年间,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无数的先人志士倒在了艰苦卓绝的征程中,他们的事迹与美名与日月同辉、共江河永流。其事迹与名誉,需要全民族一代又一代悉心呵护,关键时刻须以“法律”名义坚决护卫。

抗战70周年阅兵时,我们看到有老兵、烈士子女、支前模范家属以及百团大战、夜袭阳明堡、狼牙山等方队,让他们走过天安门,更是为了纪念那些永远也走不到当下的烈士们。

近年来,从狼牙山五壮士、黄继光、江姐、邱少云等英雄名誉权得到法律保护,到“哈日”分子因不雅言行被拘,表明国家是尊重历史的,是敢于不容忍亵渎英烈者行为的。

2018年5月,英烈保护法实施,让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置于国法的严格框架下。2019年5月,浙江杭州法院对“烈士陵园着仿纳粹军服自拍”案作出庄严判决,判令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以公益诉讼方式捍卫英烈权益,让世人看到了我们对历史的尊重、对烈士的缅怀。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英烈保护法实施两年来,虽然有当事人受到法律惩处,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因为其多数适用民法条例,相较违法行为对英烈权益和国民感情所带来的伤害,仍稍显偏轻。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入刑”,就是对惩治侮辱诽谤英烈者的强化。法律出手,这无疑顺应了人民呼声、时代要求以及社会公德,更是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力凸显。

对英烈的态度,事关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理想追求与道德价值。英雄烈士及事迹,是我们精神的高地、前进的灯塔、进步的标杆。“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对中华民族的英雄,要心怀崇敬,浓墨重彩记录英雄、塑造英雄,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绝不做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英雄的事情。

理想之光不灭,信念之光不灭。我们一定要铭记烈士们的遗愿,永志不忘他们为之流血牺牲的伟大理想。以法律维护英烈荣誉,是时代的要求更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伟大选择和实践。在世界各个国家里,无一都对英烈的权益予以了立法保障,对亵渎英烈行为予以了严惩,可见,保护英烈、尊重历史,是世界通行的价值观和共识。

事实也早已证明了,没有英雄的历史是可悲的,忘记英雄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诚然,由顶层设计进入具体实施,还需在“最后一公里”上下功夫,绝不容许以“经济发展”等幌子使落实打折,必须以一种“钉钉子”的精神,完善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法律在实践中不走样、不变形、不落空。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以法律的名义,捍卫英烈的荣光,让“尊崇英烈”的观念永驻人心,涵养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理念,共同形成一种崇敬英雄、爱戴英雄、保护英雄的浓烈氛围,从而激发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动力。

作者:路易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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