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civil code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主要以“年龄”为标准:《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年龄”为标准划分的逻辑,其实质为“意思能力”。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判断较为简单,我们通常认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具有意思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部分不具有意思能力。但是年龄无法完全反映意思能力这一内在的实质,因此,民法在立法上就设置一些规定来缓和仅以“年龄”为判断标准的僵化问题,其中以“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标准,形成了民法上判断民事行为能力除达到法定年龄外,还要具备意思能力。 《民法典》据此规定了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就如何判断成年人的意思能力,进而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做了进一步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将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认定启动权交给了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恢复启动权增加了“本人”,均采用“申请+判决”模式。本条的逻辑在于谁来申请启动认定程序,如何认定,怎么恢复。 1 申请主体 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主要是近亲属,近亲属通常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经成年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愿意承担该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认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一般只要看该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是否对其具有重要意义或影响。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有关组织进行了具体化,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 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即法院的认定程序。本条的程序事项,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1)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代理、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4)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3 怎么恢复 申请恢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相较于申请认定,申请恢复主体增加了该成年人本人。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恢复主体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新判决可能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恢复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恢复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赖于“申请+判决”模式,司法控制可以更为审慎的判断成年人的意思能力,防止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沦为规避管制的工具。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首先,《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主要采用法定代理人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其次,对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救助的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设定无须经过任何程序而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主。《民法典》第27条至30条直接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做出了规定了。只有在监护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才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民政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采用意定监护的方式,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议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再次,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其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形严重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的法定义务不免除。 最后,从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大多是由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的人来担任,这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他们最有可能尽到监护的职责。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监护人同时也是最容易侵害到被监护人利益的人,因为他具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客观条件。近几年来,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案件在我国也屡有发生。因此,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将会给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保护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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