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LNG罐柜在港口装卸堆存,港口企业应依法取得2.1类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按有关标准堆存。没有堆存条件的,在港口装卸作业采用直装直取方式进行,不得在港内堆存,LNG罐柜和载有LNG罐柜的车辆不得在港区内滞留。
(二)港口企业应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等相关标准规范中关于危险品码头的要求,配备安全、消防和应急设备设施,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消防设备设施中,配备与LNG危险特性和港口装卸相适应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炮、干粉、高倍数泡沫等灭火系统。
(三)LNG罐柜船舶靠泊码头,与其他货类船舶间净间距,海港不小于200米,河港不小于150米,LNG罐柜港口作业区边缘线与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0米。
(四)LNG罐柜装卸作业期间,作业区域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明火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五)港口企业首次开展LNG罐柜作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包括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内的相关安全距离,制定LNG罐柜作业风险管控措施,至少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船实施值守,并将风险管控措施融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港口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LNG罐柜装卸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从事LNG罐柜装卸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并留存相应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
2.LNG的危险特性和基本应急防护措施。
3.LNG罐柜港口装卸操作规程和LNG罐柜安全管理要求。
4.LNG罐柜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
- (七)港口企业应针对LNG危险特性,依照有关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
- (八)禁止在港内进行LNG罐柜内货物的充装或释放作业。
- (九)LNG罐柜船舶不宜在夜间靠离泊和装卸作业。LNG罐柜装卸作业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安全作业条件。高温、雷雨、台风等不良安全作业条件下,港口企业应停止LNG罐柜装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