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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docx
2020-07-06 | 阅:  转:  |  分享 
  
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和兼营是怎么区分的?两者的税务处理是一样吗?解析: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
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例如在移动大厅可以交
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这就是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
销售。例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就是混合销售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
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
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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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Alan崔坤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