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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使期限为“一年”的权利一览表

 刘锡春律师 2020-07-07

《民法典》行使期限为“一年”的权利一览表

序号

权利名称

具体内容

备注

1

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2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3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4

遗失物的认领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5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6

债权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7

合同解除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8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9

受胁迫结婚一方的撤销权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0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1

隐瞒重大疾病时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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