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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失火,殃及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阻止出境

 税务律师张新军 2020-06-30


【编者按】因公司欠税未缴,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阻止出境。实务中,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是挂名(非冒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于此情形,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会叫屈。本期就来讲讲公司欠税未缴法定代表人被阻止出境的规定、案例及救济。

一、阻止出境相关规定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三)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之殇

实务中,基于各方面的原因,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该挂名人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旦公司欠税未缴,挂名法定代表人被相关部门阻止出境时,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以仅挂名不参与公司经营之由脱了干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税局也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这里需要提及公司欠税、法定代表人被阻止出境第一案:2012年,密云区国税局对某商贸公司作出税务处理与税务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845.03万元并处以895.87万元罚款。后因该商贸公司未履行完税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阻止出境。刘某某不服,他认为,早在2009年就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虽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变更,但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被阻止出境。据此,刘某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但复议决定维持;刘某某仍不服,提起一审、二审,均已败诉告终。

本案中,虽刘某某2009年就将公司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商贸公司未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相应的变更手续,刘某某仍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最后被相关部门阻止出境,这其实也是商事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在税收实务中的体现。

三、启示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联合惩戒措施不断增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失信,则将处处受限。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挂名应当慎重。如果挂名股东不以为然,一副SZ不怕开水烫的样子,那事后就不要叫屈。古话说:帮人帮到底,送佛送到西。既然你帮了人家挂名,那你也帮人家承受被阻止出境之苦,当然还有很多其他联合惩戒的苦。

当然,在税务领域,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旦被阻止出境的,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因为现行阻止出境的相关规定比较简略,实操中阻止出境行政行为存在着实体和程序方面等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通过救济来撤销阻止出境决定书。但坚守不挂名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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