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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股VS合伙人制,谁更胜一筹

 昵称68676117 2020-07-08
正文1927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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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和大家分享的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我提到了该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保障创始团队,或者说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后来有朋友和我聊,AB股也可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究竟谁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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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B股
AB股,类别股的一种,也可以叫一股多票。
“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个股份只有一个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而一股多票,则突破了“同股同权”的原则,一股可以有多个投票权。
在常见的AB股结构里,A类型的股票拥有一个投票权,B类型的股票拥有多个投票权。
目前香港和国外上市的很多企业都有采用AB股的模式,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如小米、京东、Facebook等。使用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因为无论是A轮B轮融资,还是上市,创始人的持股比例都有可能减少,AB股就是保障创始人在持股比例减少的同时,不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刘强东曾经在一档节目上说: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我宁愿把他卖掉。在京东,目前最大的股东是腾讯,如果没有AB股的结构,刘强东可能无法控制公司,说不定他真的会把公司卖掉了。这让我想到了明朝,熟悉明朝历史的人,应该都知道,明朝的皇帝,都是那种宁愿打仗,也绝对不搞什么和亲,绝不和别人分享江山。最后朱由检宁愿死,也不和皇太极或者李自成议和。
2
关于合伙人制
这里的合伙人制并不是指的《合伙企业法》里的合伙企业,他也不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管。你可以认为它属于一个独立于公司的组织,而这个组织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控制公司的人事权。
例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这套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公司。而控制的手段是通过控制董事会过半数的人事权,从而控制董事会,最终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套制度的详细内容,可以看我公众号上一期的文章《阿里回港上市,让我们再来看看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3
谁更胜一筹
第一,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可能这两种制度都不是好制度。
为什么大股东要损害小股东利益,这里举个例子,假设老王火锅店有大股东老王,持股60%,小股东小刘,持股40%。公司的事都是老王说了算,老王如果好好干一年可以给公司创造100万的利润。如果分红的话,老王可以分60万,小刘可以分40万。但因为老王控制这家企业,他也可以选择把100万的利润拿来投资,比如说投资自己老婆的企业,或者购买以次充好的原材料,然后从中获利。
有朋友说老王有60%的股权,他可以分60万,其实没有必要搞这些动作。但如果老王实际只持有10%的股权,然后通过AB股的模式控制公司呢,你认为老王有没有动机。如果老王的持股比例更低呢,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在AB股的结构中,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可能很低,一般在20%之内,而他的一股可能有10个投票权,但其他股东一股只有1票,即使其他股东联合起来,也不一定能制衡实际控制人。这就为实际控制人黑小股东提供了条件和动机。 
而合伙人制呢,可能连AB股都不如。因为在理论上,整个合伙人团队是可以完全不持有公司股权的。若如此,合伙人团队在不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也能控制公司。这样他们黑股东的动机可能比AB股还要强。
所以无论是AB股还是合伙人制度,都存在天生的制度缺陷,都需要实际控制人或者合伙人有很高的职业道德。同时,还需要一定的制度来消除他们黑股东的条件和动机,比如说表决权排除制度,还比如阿里巴巴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票,保证合伙人和股东利益一致等等。
这段文字来自阿里巴巴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出阿里巴巴也承认股东与合伙人有可能存在利益不一致,合伙人和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存在分歧
第二,决策上,各有所长
AB股,更多的是个人决策,是领袖制。而合伙人制,更多的是集体决策,是委员制。
个人决策,对领袖的依赖很高,比如去年,刘强东性侵案,让AB股的弊端显露无疑,实际控制人出事,其他人都要遭殃。
但集体决策一定就更好吗,也不尽然。最典型的就是暴民政治,多数人的决策有时候不一定就是理性的,因为眼观长远的永远都是少数人。我想,如果在合伙人制度里加入一票否决权,则合伙人制度更有优势。
第三,传承上,合伙人制更胜一筹
AB股的传承问题,就和古代皇权的交接一样,运气成分很大,搞不好还可能出现“政变”,比如说高管离职,股东套现走人等等。
相对于AB股,可能合伙人制在企业的传承上、权利的交接上更胜一筹。因为合伙人是集体,一个两个人员的变动,对合伙人组织,对企业的影响肯定是小于AB股的。就像前段时间马云退休,对阿里巴巴几乎没有太大影响,权利的交接也很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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