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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探讨

 汤康康律师 2020-07-0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能够切实、直观地反映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重口供轻实证的现状也一直存在司法实务中,而《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程度,导致一旦出现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便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缺少直接证据(特别是口供)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运用间接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有效地分析,不仅是司法机关,也是辩护律师所要积极研究、探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换言之,对于待证的犯罪事实,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间接证据均应当从不同侧面间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互相印证进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得出唯一结论后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司法实务中,刑事证据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证据,另一类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以及能够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等。而间接证据则是指证据内容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通常包括物证(如犯罪工具、涉案财物等)、关于现场留有被告人痕迹(如血迹、指纹、足迹等)的鉴定意见,证明案件起因或者被告人作案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若要审查有案件事实相关的间接证据之间能否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必须要注重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与分析。

本文认为,综合审查与分析间接证据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可能多地提取实物证据,并着重审查证据;二是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排除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矛盾之处;三是综合运用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等间接证据准确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性怀疑。

一、审查实物证据的要点

在间接证据中,实物证据占据重要地位。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其证据内容客观性较强,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处理零口供案件,又没有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时,实物证据的指向性越明确,越有利于定案。通过多个实物相关的间接证据来还原出真实的案件事实如前所述,一方面要尽可能多地提取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确保实物证据能足以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针对不同证据类型的实物证据,注重审查三性。本文则仅作出简要论述,如:

(一)物证的审查应当重视:物证的具体来源(被告人,还是被害人),物证与案发现场的主要关系,物证的原始特征等状态,对于物证的证明内容如何作出合理解释,是否能够还原出部分案件事实。如果是严重暴力犯罪,那么案发现场及关联现场的痕迹物证也是审查重点,应当结合鉴定技术既要推断痕迹是否与被告人有关,又要推断痕迹形成的时间、过程等细节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二)书证的审查应当重视:书证的形成过程,书证的证明内容能否反映案件部分事实或者书证与案件之间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应当重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原件,相关证明内容能否反映案件部分事实,能否反映被告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所实施的行为等等。

二、审查言词证据的要点

间接证据中的言词证据中,主要便是审查非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上述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例如: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人是从何处获知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等等;同时,还应当审查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除此之外,同属于言词证据的鉴定意见,相关审查则应当重视: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适格,鉴定过程是否规范,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分析论证是否清晰严密,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告知案件当事人等等。

第三点则是综合运用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等间接证据准确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性怀疑。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要进行重点审查,明确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等等,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在综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应当以实物证据优先为基础,辅以言词证据进行检验。对于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要审查,并作出合理认定。而且,应当认识到利用间接证据定案不仅仅是间接证据之间简单叠加,而是间接证据之间的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彼此之间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的不同方面。只有当间接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并且全案证据均指向同一案件事实,那么才能在无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相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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