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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精解 | 合同编:合同解除制度的五大变化及亮点

 汝声的爸爸 2020-07-08
合同解除制度的五大变化及亮点 来自诉讼艺术 00:00 14:28

建议阅读时间: 7分钟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共计1260条,其中合同编526条,占《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各环节有所修正和完善。其中,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民法典》在合同解除规则上,较之《合同法》多有改进,解除权法定除斥期间、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等等,弥补了立法缺陷,平息了学理争议,重要的变化如下:


一、增加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制度




【规范解读】

1. 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制度在《合同法》下业已存在,分布于典型合同的规则之中,如承揽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如《合同法》第232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将该制度升至合同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目的在于使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无需违背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得以从长期持续性的合同关系的“束缚”中解脱。

2. 行使解除权的主体表述为“当事人”,意味着不定期合同的任意一方均可行使该法定解除权。

【实务指引】

1. 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制度系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为平衡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因此要求解除方履行通知义务,该义务是前置性、程序性义务。

2. 可随时解除的不定期合同,其内容限制为“持续履行的债务”,其解除通知限于“合理期限”内作出。对于持续履行的定义,留待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确认,对于合理期限的认定,则需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具体判断。




二、明确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



【规范解读】

1. 《合同法》没有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实践中绝大部分合同缺乏统一的解除权除斥期间适用规则。《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参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为一年。

【实务指引】

1. 为防止对方当事人的恶意催告,《民法典》第564条继续规定了相对灵活的“合理期限”。而参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理期限”应以三个月内为宜。

2. “一年”的除斥期间并非解除权消灭的绝对期间。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仍应再顺延“合理期限”。




三、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
合同解除时点




【规范解读】

1. 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解除权既可以通过发送解除通知的方式行使(私力救济),也可以通过直接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的方式行使(公力救济)。

2. 增加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明确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 平息了《合同法》下关于有权诉请确认解除效力的主体之争议。不只是异议权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有利于尽快确定合同效力。

4. 对于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时间节点问题,实践中曾有两派观点。一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日;一是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日。《民法典》显然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将诉讼也作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四、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规范解读】

1. 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66条沿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尚未履行的债因为解除而归于消灭;已经履行的债,根据不同情况,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法律效果。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有待于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进一步确认。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解除原因而区别对待,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非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则其应当仅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得主张履行利益损失。

2. 明确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违约解除而免除。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解除之间的关系,存在“排斥说”和“非排斥说”。《民法典》第566条采取了“非排斥说”,明确合同违约解除与债务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重申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沿用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增加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 ”





【规范解读】


1. 从“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到《九民纪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这一表述似已成为共识。然而,从功能上来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实际仅为违约方诉请法院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诉权,目的在于打破合同僵局。从这个意义上看,与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相差较远。也是《民法典》相关规范表述及其体例安排几易其稿的原因所在。

2. 《民法典》第580条最终肯定了《九民纪要》所总结的司法实践,但做出稍许变造,将其打造为本不完整的《合同法》110条履行不能制度的补充规则。

【实务指引】

1. 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不同,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司法解除制度,是一种具有诉权性质的形成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


杨征宇律师团队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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