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企金民 号 委托人: 受托人:天津企金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因与 一案,委托天津企金云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为委托人的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二、受托人指派的律师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 三、委托人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告知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四、如受托人依据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代理费依据相应的工作量进行扣除,剩余部分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解除合同,所缴纳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委托人的委托权限: (一)一般代理( ) (二)特别授权( )包括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执行款物。 六、代理费及办法: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须另行协商订立书面合同。 八、风险提示: 1、委托人必须保证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当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伪造证据的,受托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2、执行阶段可能出现被告人(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导致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3、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者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会导致败诉。 九、本合同至本案终结(判决、调解、和解、撤诉、驳回)为止。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受托人住所地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委托人: 受托人:天津企金云律师事务所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说明:1、凡须去外地执行任务,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2、参加仲裁终结,作为一审结束,如不服仲裁起诉则按上诉代理,须另行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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