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签合同“人”“章”不一致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haoshj0531 2020-07-11

图片

民商事活动中,经公司授权的人持公司公章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是双方建立合法有效合同关系的常见形式。但如果“人章不一致”呢,合同是否还能对公章所显示的主体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是否还会承担民事责任?

本期帮您分析一下“真人盖假章”“假人盖真章”“旧人盖假章”“假人盖假章”等“人章不一致”的那些“糟心事儿”。

图片

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房屋并协助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合同上的甲公司公章是A私刻的,公司对签订合同一事并不知情,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后经甲公司申请公章鉴定,合同上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确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

图片

法官说...

审查要点

1、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当然代表甲公司。

2、A持假公章同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是否系善意,即事前是否知晓A所持公章为假。

释法析理

在该案中,根据相关规定,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

合同签订时,乙公司并未发现A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与双方往来交易中使用过的公章不一致,即乙公司事先并不知晓A所持公章为假,为善意相对方。此时,即便合同上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是假的,A持该假公章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若乙公司明知A所持的是假公章,合同并非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仍与A签订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院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

第41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

B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机缘巧合拾得甲公司公章一枚。某日,B持所拾公章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但因甲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装修款,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以B并非其公司人员,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为由抗辩,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图片

法官说...

审查要点

1、确定B有无代理权限。B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甲公司对B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予追认,B属无权代理。

2、若B没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B有代理权限,且乙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符合“表见代理”要件,那么B代表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

释法析理

该案的关键是审查B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中包括:

客观上:是否存在让乙公司相信B具有代理权限的表象行为。比如B长期代表甲公司同乙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参与合同磋商、订立和履行的全部过程、持有甲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地点在甲公司等。

主观上:乙公司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已尽到注意义务。比如乙公司是否已审查B的身份、职务,与甲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双方交易惯例;相关款项的支付方式等。

B持有甲公司公章,不能当然视为B即具有代理甲公司的权限,应综合审查B在主、客观上是否符合构成“表见代理”。

法条链接

最高院在《<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明确:

要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图片

C原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后,C仍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因故继续持有甲公司公章。某日,C持甲公司公章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处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但在该合同签订之前,法定代表人D发现甲公司公章遗失,通过登报方式作废了C持有的该公章。后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从未授权任何人与乙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合同上加盖的甲公司公章早已登报作废,C早已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甲公司,因此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对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图片

法官说...

根据“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关键要审查公章持有人C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甲公司的权限。

审查要点

1、若C有代表或代理权限,但所盖公章为假,参照适用“真人盖假章”情形。

2、若C没有代表或代理权限,甲公司公章虽为假,但要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释法析理

首先,合同签订时,甲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D,C已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代表权限;甲公司也没有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授权委托C,C虽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为C具有代理权限。

其次,甲、乙公司之间此前并未有过任何合作,甲公司并未通过任何途径获得租赁厂房的出租权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发生在C与乙公司之间。

因此,不能仅通过股东C持有甲公司的公章(不管该公章是真是假),就认为C具有代理甲公司的权限。同时,乙公司有义务对C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甲公司进行合理审查,乙公司在C既非甲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无其他书面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未尽到审查义务。这种情况下,C无权代理甲公司,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图片

D伪造甲园艺公司的印章,冒充甲公司销售部经理,与乙绿化建设公司签订植株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乙公司的预付款6万元后逃之夭夭,遂案发。

图片

法官说...

审查要点

要区分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关键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查:

·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 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 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 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的确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释法析理

D是为了获取乙公司的合同预付款,利用伪造的甲公司的印章与乙公司签订了植株买卖合同。D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的主观故意明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D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乙公司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D伪造甲公司的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D通过伪造甲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达到骗取乙公司财物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手段,两个犯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小贴士

为尽量避免纠纷,减少商业风险,法官提醒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应做好以下几点:

1、公司在合同订立之前应仔细审查签约人的身份或职务,确定其能否代表或者代理公司;

2、签约人有无获得书面授权委托;

3、签约人是否参与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

4、合同订立、履行的场所地点等与签约人所代表的公司有无关联;

5、签约行为和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

6、交易标的物的给付是否与签约人代表的公司相关等。

7、另外,民事诉讼活动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应当对存在表见代理的表象行为,以及相对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相对人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等过程中,对履行审查注意义务的各种证据留存,以免出现产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