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句我们小时候经常哼唱的童谣,教会了我们捡了东西就要归还的道理。拾金不昧,虽说是一件不起眼的小事,但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这个品质极为难得。 随着经济发展,有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会发生变化,认为拾物归还就应该有偿。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拾得一方会以“辛苦费”、“好处费”的名目索要酬金,因双方谈不拢而发生争执,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就比如下面这位84岁老太捡驾驶证上交,张口要10000元"辛苦费"! 车主李先生弄丢了自己的驾照,准备花十元钱补办一张。这时他接到派出所电话,说一名84岁的老人捡到了他的驾照,他立刻跑到派出所,去取驾照。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但老人却要求给一万块钱的辛苦费。按照老人的逻辑,李先生的车要好几万,没了驾照开不了车,那这辛苦费要一万,不贵啊! 李先生不愿意,说自己的车才十万块钱,补办一张驾照也就十块钱,为了避免跑一趟麻烦,同时避免作为其他用途不安全,答应给200块钱感谢老人为他捡到了驾照并送到了派出所。老人一直不同意,并且觉得200块,李先生也好意思说出来。 不管民警怎么劝说,老人坚持自己要一万块钱不多,还怪民警不该帮李先生说话。最后李先生说200块也不给了,老人慌了,告诉民警算了,不要那样多了,但至少给一千块钱吧,就把驾照还给李先生。 有网友说,这老人的脑回路也是清奇,是不是捡到家门钥匙,失主就得拿出几十万来感谢? 拾金不昧,作为中国的传统美德,原本是指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比喻不占小便宜的道德和社会风尚。但随着社会发展,这项传统美德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了钩。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对“拾金不昧”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同样,《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上述事件中,李先生没有法定义务支付“辛苦费”。网上有律师表示,老人虽然可以向李先生索要补偿,但这些金钱不是酬金,而是老人在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拾得人因失主不给保管费而起诉,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要求的费用确因保管遗失物而必须产生的。 另外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老人认为不给“辛苦费”就不把驾照归还,其实就违反了《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 综合来看,其实大家对于给予“辛苦费”、“感谢费”并没有多大的意见,主要的问题是出于“金额多少”。 目前国内法律对于拾遗报酬和保管费标准尚无清晰界定,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很大随意性。只有部分地市也曾针对拾遗物品处理出台明文规定,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 相反,在国外不少国家对“有偿归还”的金额有明确限制。比如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瑞士《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拾得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适当的拾得报酬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9条,捡拾人有权要求领受拾得物的人付给数额为拾得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日本《遗失物法》规定,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 事件中老人却狮子大开口,要价一万块,超出了李先生甚至是常人的接受范围,毕竟补办驾照成本不高,而且如今网络方便,车主也可以上支付宝等网络进行办理。 ![]() 大咖总结: 在当今社会,拾金不昧的人很多,有偿归还的人也不少。实际上,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辛苦费”、“感谢费”是没有错,问题在于金额多少。大咖还是建议拾得人索要报酬时,切忌狮子大开口,可以和失主相互协商。如果报酬超过失主的接受的能力,不仅容易引发矛盾,还有变相敲诈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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