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痛、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酬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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