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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系创新

 森林一叶 2020-07-12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自此诞生。那么,刚刚颁布的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相比有哪些不同,呈现出哪些创新呢?

   纵观近代民法典体系变迁,大体经历了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人法和物法,细分三编,第一编为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五编,分别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考察《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在结构上,《德国民法典》设立了总则编。总则编除了达到提炼一般原则贯彻全法典的目的外,从效率角度讲,避免或减少了相同内容在各编中的重复规定,如关于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内容。此外,《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比的另一重大不同是债法独立成编,与物权法并列,合同法不再成为财产法的附庸。在德国民法体系中,债权和物权成为两个有区别的概念,这种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民法典》极大地影响了此后各国的民事立法活动,各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借鉴与创新并重的立法趋势。曾有学者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视为19世纪民法典的代表,而将《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视为20世纪民法典的代表。

   颁布于1942年的意大利第二部《民法典》共分六编, 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编债务关系、第五编劳动、第六编诸权利之保护。而自1970年开始陆续颁布的荷兰第三部《民法典》则有十编之多,分别为第一编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法人法、第三编财产法总论、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债法总论、第七编关于各种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人的创造性成果、第十编国际私法,其中的最后两编仍在制定中。颁布于1991年的魁北克第二部《民法典》同样有十编之多,分别为第一编人、第二编家庭、第三编继承、第四编财产、第五编债法、第六编优先权和抵押权、第七编证据、第八编时效、第九编权利的公示、第十编国际私法。

   代表20世纪民法典立法成就的上述三部民法典,在结构上不再拘泥于《德国民法典》的五编体例,而是有了较大程度的超越。将人法或人与家庭法置于法典之首,不再将总则单独成编。进一步突出了民法典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在创新的同时,三部民法典也继承了《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和债权区分的传统,在体系上均单独设编。

应该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体系上追随了这一世界发展潮流。在结构上,我国《民法典》分为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七编,在结构超越于《德国民法典》的五编体例,而与20世纪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有异曲同工之妙。如与《德国民法典》各编进行一一比较,我国《民法典》保留了总则、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四编,新设了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三编。既有继承又有超越。从表面上看,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由《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析分而来,但在编排顺序上,侵权责任排在七编中的最后一编,似乎又有将侵权责任独立于债权的意味。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编排,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民法通则》体例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以侵权责任为主体的民事责任单独设立一章,顺序上安排在接近结尾的第六章。至于人格权单独成编,尽管在草案阶段,是否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有不同意见,但最终通过的《民法典》显然支持了单独成编的主张。人格权单独成编,顺应了20世纪民法典编纂中重视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的“新传统”,因而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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