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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洁的“清洁提单”

 踏雪无痕zmbk92 2020-07-12
——The Saga Explorer案解析

有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远,诚信可兴商。航运业中,最基本诚信要求之一,就是使用重要运输单证的商人们,只有在他们能力范围内确知这些单证代表了事实之后,才能将它们纳入流通范围。

一.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
众所周知,航运业使用的最重要的运输单证是提单。提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货物收据:提单上应该清楚记载货物装上船时的状况。一个诚信的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船长),在签发提单之前,应该明确提单上记载的事项代表了货物的真实状况。如果他们有理由相信提单记载事项与货物真实状况不符,就应该在提单上进行相应的批注。但是,实务中的矛盾之处就在于,被批注过的提单往往会被认定为不清洁提单,从而使得托运人无法凭该提单到银行结汇。所以,在此情况下,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保函,请求承运人签发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清洁提单,并保证承担由于签发清洁提单给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损失。但是,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之后且该提单流通到了收货人手中,提单上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记载就会成为决定性证据,一旦收货人提出货损索赔,承运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当承运人凭借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如果保函的签发是为了损害提单流通环节中提单接收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签发保函时,承运人知道货物并非处于表面状况良好的状态,则保函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承运人无法追偿,只有自己承担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所以,对于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请求,承运人应小心谨慎应对。

对于承运人而言,是否对提单进行批注,如何进行批注,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同时,承运人也需要考虑提单当中的其他条款是否会对提单批注的效力产生影响。在下面要介绍的这个2012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名为 The Saga Explorer [2012] EWHC 3124 (Comm)的案件里,法官就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仔细分析,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二. 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2008年9月,一批钢材从韩国运往美国。在韩国起运前,当地港口的检验员在钢材装船后检验了货物,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称:货物在装船前被雨淋湿,部分氧化锈损。除此之外,货物其它表面状况良好。检验报告对于货物状况的说明被记载到了大副收据中,但是在签发提单中,同样的说明却被省略,1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2提单正面记载: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同时,提单中还包含了下述所谓RETLA条款(RETLA Clause),措辞如下: “If the Goods as described by the Merchant are iron, steel… the phrase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 does not mean the Goods were received … free of visible rust
or moisture ... If the Merchant so requests, a substitute Bill of Lading will be issued omitting
this definition and setting forth any notations which may appear on the mate’s
or tally clerk’s receipt (如果运载货物为铁或钢,则“表面状况良好”的批注并不能说明货物在装船时没有可见的锈迹或湿迹。如果托运人要求,则承运人应该签发一份没有“表面状况良好”这样说明的提单,并在新签发的提单中批注上大副收据或理货收据上的相应内容)“。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说明,由该提单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英国法院管辖。

2008年10月,这批钢材运抵美国。收货人卸货检验时发现钢材锈损严重,于是凭借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承运人以提单中包含的RETLA条款进行了抗辩,认为根据该条款,承运人并没有保证货物表面状况一定良好。换句话说,该条款说明了“表面状况良好”的批注并不代表货物装船时没有可见的锈湿痕迹,收货人不应该以此批注为依据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那么,这个案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第一,什么是RETLA条款?第二,RETLA条款对于清洁提单的效力有什么影响,或者说,承运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受到RETLA条款的保护?

三. 案件争议
RETLA条款在涉及到钢铁运输和木材运输的提单中经常会出现,它源于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70年对Tokio Marine &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td v Retla Steamship Company [1970] 2 Lloyd’s Rep.91一案所做出的判决。在该案中,虽然大副收据中对于货物的描述为“装运前已经水湿”,“大片锈损”,但船长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出现了措辞和上述The Saga Explorer一案相同的RETLA条款。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的条款必须进行综合性解释。在这份提单中,RETLA条款是用大写黑体字呈现的,说明了其效力的优先性,所以提单中对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陈述必须受到RETLA条款措辞的限制。同时,因为该条款授权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新的提单并在新提单中记载上大副收据或理货收据中对于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所以该条款的真实效力在于说明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对于货物是否有锈损或湿损,并没有做出确定的陈述。因此,收货人不能依赖“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批注,在货物实际上存在锈损或湿损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进行赔偿。

承运人的代理律师认为,Tokio Marine一案的判决在英国法下也同样应该得到承认。因为在权威的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 and Bills of Lading一书第22版(Article 77,8-031)中,编者写道,提单其他条款的措辞可以澄清或限制提单中对于货物状况的陈述。提单可以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同时对“表面状况良好”进行定义,说明该陈述并不明确保证货物一定没有某种缺陷。这里所说的某种缺陷是某类货物通常会有的缺陷,如钢铁存在锈损,木材存在湿损。编者的以上论断所依赖的案例正是Tokio Marine一案。

收货人的代理律师认为,RETLA条款的措辞并不会使得提单中对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的陈述变得毫无意义。如果RETLA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承运人的责任,则该条款的措辞应该给予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RETLA条款只有在货物表面轻微锈损,不会影响到货物质量及货物商销性的情况下,才能保护承运人。

四. 法院判决
英国高等法院赞同了收货人的代理律师对于RETLA条款效力的分析。法院认为:

1. RETLA条款确实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对于装船货物表面状况的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它不应该被解释为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陈述相违背。它的效力在于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陈述进行限制说明,即在货物表面的轻微锈损或湿损难以避免或不可能避免的情况下,该货物也将被视为“表面状况良好”。
2. Tokio Marine一案认为RETLA条款适用于货物所有程度的锈损或湿损,这在英国法下是不能接受的。首先,这种解释将使得“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这样的陈述变得毫无效力。其次,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条款具有效力的重要原因在于该条款赋予了托运人在任意时刻要求承运人换发真实描述货物状况的提单的权利。但是在实务中,赋予托运人这样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没有托运人会要求足承运人换发一份批注过的不清洁提单。著名海商法学者Michael F Sturley教授,John F Wilson教授,William Tetley教授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对Tokio Marine的判决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意见。

3. 在这起案件中,检验报告和大副收据都对货物状况做出了描述,但是这样的描述却没有在提单中诚实合理地表现出来。从相关证据来看,货物装船前就发现的锈损并不是此类货物通常应该有的状况。所以,承运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签发包含不实陈述的清洁提单,这样的行为属于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实施的欺诈行为,目的是损害将要依赖提单内容的收货人的利益。而这起案件中的收货人也证明了他们确实依赖了提单上的陈述,接受了提单并将其发给了他们的卸货港代理去提货。所以,承运人应该为其欺诈行为对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 评论
这个案件不但对钢铁和木材运输所使用的提单中常见的RETLA条款的含义进行了新的诠释,说明该条款对承运人只能起到有限的保护作用。 3而且再次强调,在船长签发表明货物表面状况的提单之前,船长必须诚信合理地(honestly and reasonably)对装船时货物表面状况做出自己的判断(master’s own judgement)。船长可以参考货物检验报告,但是他实际所见到的装船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才是关键所在。在面对托运人的压力时,船长应该铭记,他的基本义务(basic obligation),是诚实记载货物的表面状况。这应是避免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装船前就已经产生的货损的唯一方法。一旦船长记载了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则该记载将被视为一个合格的、有观察力的船长的合理判断(a reasonable judgement of
a reasonably competent and observant master)。这个判断将被提单流通环节中的第三方所依赖,如果判断不实,而第三方因为依赖这个判断将被提单流通环节中的第三方所依赖,如果判断不实,而第三方因为依赖这个不实判断产生损失,他将有权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1.通常而言,提单中的记载应与大副收据中的记载一致。参见傅廷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136页:“在货物装船时,为明确双方责任,作为船上主管货运工作的大副,必须将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托运人所申报的内容仔细核对,若发现货物有数量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如实地在收货单上加以记载,此种记载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大副批注。答复收据上有了此种批注,在换发提单时,将会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提单之上,这样的提单便构成了不清洁提单。”

2. 承运人的商业运营总监Mr Jim在法庭上解释了为什么要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并没有要求我们签发有批注的提单,相反,他们明确要求我们签发清洁提单,并答应为此提供保函。我看过了大副收据,也阅读了检验报告。我对比了检验报告和提单中的RETLA条款的内容,觉得我们没有必要对提单进行。所以,我们同意了托运人的请求,签发了清洁提单。我们并没有意图要误导任何人。”法院认为,Mr Jim的解释非常无法令人满意(highly unsatisfactory)。

3.UK互保协会就曾明确建议其会员,依赖RETLA条款存在风险。协会不推荐会员使用这样的条款。该条款的效力被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但是在美国其他法院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并不一定会得到承认。会员由于依赖RETLA条款而遭受的货损索赔,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协会方面的补偿。参见UK P&I Club,Bulletin 221-11/01
The David Agmashenebeli [2002] EWHC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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