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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简历与纸质简历所载年龄不一致为由辞退,单位违法吗

 THY7655 2020-07-14

案情介绍

        吴某,1978年7月26日出生,于2017年10月9日入职掌图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签字确认的《掌图科技应聘人员登记表》中,承诺个人提供的电子简历和填写的简历内容一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被解聘的后果。吴某签字确认的《入职需知》中,载明新员工试用期1-3个月,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内不合格者,公司可随时辞退员工,除结算外不作任何其他补偿。2017年10月16日,单位向吴某发送电子邮件,以个人实际情况与所提供简历不符,因此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将其辞退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庭审中,被告提交电子简历,证明智联招聘上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80年7月。吴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


一审判决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吴昊入职时在《掌图科技应聘人员登记表》、《入职需知》上签字确认的事实,表明掌图公司已经告知吴昊有试用期,故吴昊在岗的6天属于试用期。吴昊电子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掌图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吴昊要求掌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108号民事判决认为:吴昊入职当天即在《掌图科技应聘人员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入职需知》上签字确认,吴昊虽主张非本人签字,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入职需知》中明确约定新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内不合格者,公司可随时辞退,且新员工需保证所填信息和提供资料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公司随时辞退。《掌图科技应聘人员登记表》下方的“个人声明”处明示:本人承诺以上所提供事实真实性,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电子简历和填写的简历内容是一致的,如有虚假愿意承担被解聘的后果。吴昊的电子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与其实际简历信息不符,掌图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吴昊,不构成违法解除。


再审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130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时的《入职需知》中,明确载明了新员工试用期的时间,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试用期时间,试用期不合格的,公司可随时辞退员工。《掌图科技应聘人员登记表》中亦有申请人签字的承诺,内容为“个人提供的电子简历和填写的简历内容一致,如有虚假承担被解聘的后果。”以上两个文件均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人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人到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从网上提交的电子简历中载明的年龄与其个人实际年龄不符,被申请人以此为由对其予以辞退符合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做出辞退决定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对其告知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不属于违法辞退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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