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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常见问题解析①国有企业采购都要遵守哪些规定?②招标人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free-flight 2020-07-14
文章来源:公众号中核供应链

国有企业采购都要遵守哪些规定?

1、国有企业采购方式的原则性规定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发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对国有企业采购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其他非招标采购活动以及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均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

2、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即:(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一是第八条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存在(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是第十八条关于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三是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9年3月18日发布、5月1日实施的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属于团体标准,适用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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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原文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
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文/陆志锋

  文章来源:公众号中核供应链


招标人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或签订合同该如何处理?

                                      1、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在开标后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定标或合同签订应采取哪些措施


      如出于某些原因,招标人确实无法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或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同时还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行政规章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

3、 其他应该注意事项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同时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延长的,则视为撤回投标,其投标失效。另外,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设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过长的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而不得不提高投标价格,过短的投标有效期又可能使招标人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从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5页)。     
      在设置投标有效期时,要充分考虑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定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可能存在的工作延误。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设置60-90天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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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30号)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令〔2013〕23号)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2003〕2号)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 1号)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真实的响应。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当有效。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文/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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