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都要遵守哪些规定? 1、国有企业采购方式的原则性规定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发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对国有企业采购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其他非招标采购活动以及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均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 2、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即:(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一是第八条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存在(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是第十八条关于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三是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9年3月18日发布、5月1日实施的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属于团体标准,适用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1 相关规定原文 文/陆志锋 文章来源:公众号中核供应链 1、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在开标后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定标或合同签订应采取哪些措施 3、 其他应该注意事项 1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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