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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文件查询、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违法

 荷香月暖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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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一文教你学会信息公开


1天前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拟征地的信息,由此对以后涉及的一书四方案文件、项目审批文件、征地批准文件有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征地批文在两年内公告,且公告期内无异议,方可开展征地工作。

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本着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原则目标,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明确罗列梳理。

今天,律师通过文本向广大被征收讲解,如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 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书面申请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就是说,确实有困难的是可以口头申请的。

2.申请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不可以的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律师提醒,鉴于征地文件的多样性和时效性,最快捷有效的办法是登陆当地的政府网站直接查询相关的文件文本,并注意保存数据电文或纸质文件材料,对相关文件变化的要及时作出反应,维护自己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020年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从哪查,拆迁补偿都是核心环节



    不管在城市土地上还是农村土地上进行相关拆迁,拆迁补偿都是核心环节。绝大多数的拆迁纠纷也是由于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引起的。那么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家了解吗?
一、2020年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从哪查 拆迁户应当明确: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的拆迁补偿信息属于法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有关部门没有主动公开,拆迁户也没有及时获取,补偿款有可能变少。
二、补偿方案和补偿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文件进行查看 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与补偿标准及征地情况息息相关,法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那么这些信息具体有哪些呢?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法规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法规转发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法规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获省级人民法规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法规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上述文件材料对即将维权的拆迁户来说非常重要,律师可通过上述材料判断此次征地拆迁是否存在违法以及后续的维权方向,拆迁户收到后应当进行取证保存。
     
    三、重要:上述这些重要文件在哪里看得到? 通常这些文件应当在征地拆迁时按顺序公布到村组。 如果不公布,那么拆迁户为了更有把握争取公平补偿,必须到当地法规网站查询相关文件。主要在省、市、县的法规网站查询


最高法判例: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就越权 责令其交出土地违法


2020/05/04 09:50:47

基本案情:

2013829日,长春市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张某此时得知自己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330日,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抽取评估机构,因无人参加,由村委会代表刘某在符合条件的7家评估机构中抽取了一家。201648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张某的有证房屋、未登记建筑物、附属物等总计补偿金额505693元,其中有证房屋单价6559元/平方米因集体土地征收实施部门未能与张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653日,某区政府对张某作出交出土地决定(34号决定),限张某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等附着物,履行搬迁义务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均确认某区政府作出34号决定的行为违法,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34号决定。

裁判要点:

1.本案中,张某与土地征收实施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安置补偿问题应当先行经协调、裁决程序解决。某区政府在34号决定中确定了张某的房屋面积和补偿金额,告知仅可对补偿异议向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咨询,且在收到该决定十日之内与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内容实质上是征地补偿处理意见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剥夺了张某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作出决定的主体超越职权,内容认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行为,第二,责令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34号决定的作出主体是某区政府,而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超越职权。其次,作出决定的内容也无法体现张某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实施阻挠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判决撤销34号决定。

提醒:

通过该案可以发现,征地程序存在严格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评估还是补偿,或是其他阶段,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决定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迹可循,而不是随意而为。而且,对于被征收人,法律是赋予了知情权和救济途径的,面对征收不仅可以请求协调、裁决,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该案之所以经历最高院再审,有一个原因在于,原告不服二审时提出的新诉求被驳回,再审时原告又请求一同判决某区政府作出新的补偿,但是最高院最终还是驳回了该诉求。驳回原因是张某二审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这点也提醒了被征收人,在二审阶段不要轻易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同案审理,能另行主张权利的,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不要耽误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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