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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提的“居住权”是什么?

 江中鸟6933 2020-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增设的“居住权”是一大亮点。那么,居住权究竟是什么?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将对“居住权”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条文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还真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而无法直接支配。

  而在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则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能以自己意思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对房屋直接进行管领、实现权利内容。

  不难看出,居住权是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在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增设居住权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首先,这一规定,对于日后二手房的购买增设了一道必备的手续。因为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 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民法典关注居住权的规定,意味着房屋一旦设立居住权,房屋流通价值将大幅降低,即便该房屋产权人变更后,只要在居住权期限内,新产权人是无法将居住权人赶走的。预计今后,在下面这些关系中可能会需要设立居住权协议: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中,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可以设立居住权。

  2.父子关系,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权益,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

  3.其他关系,这类关系可能各种各样,均是基于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而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协议》范例(仅供参考)

  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甲、乙双方系父子关系,另鉴于甲方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为了保障乙方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20年6月8日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立居住权房屋位置及基本状况

  甲方将名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为乙方设立居住权,该房屋的基本状况为:      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书编号: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

  二、居住权期限

  1、甲方同意,乙方对该房屋居住权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在上述居住权期间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注销手续,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注销之日终止。

  三、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期限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四、其他约定

  1.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权期间,可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添置设施设备,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2.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权期间,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对外出租,出租收益归乙方所有;

  3.甲方同意,乙方在居住权期间,乙方可以携他人与乙方共同居住及生活。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延期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xxxx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则甲方购买该房屋时乙方的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xxxxxxxxxx元)视为甲方向乙方借款,甲方应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乙方实际出资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

  六、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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