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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相、录像要求GB/T 29349-2012(20130501)

 大宇大宇 2020-07-1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GB/T 29349-2012(20130501)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照相、录像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拍摄的方法要则。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现场的照相和录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20-1995 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3术语和定义

GA/T 120-199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场 scene

案件、事件发生的地点和留有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3.2 现场照相、录像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of scene

将案件、事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用照相、录像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固定、记录的专门手段。

3.3 现场方位照相、录像 azimuth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of scene

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

3.4 现场概貌照相、录像 survey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of scene

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

3.5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 valuable por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of scene

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案件、事件有关痕迹、物品与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录像。

3.6 现场细目照相、录像 close-up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of scene

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录像。

3.7 相向拍摄法 opposite-directional photography

以相对的方向、相近的距离对被拍物进行拍摄的方法

3.8 多向拍摄法 multi-directional photography

从两个以上不同的方向,以相近的距离对被拍物进行拍摄的方法,

3.9 回转连续拍照法 turn-around-successive photography

固定照相机的拍照机位,水平或垂直方向转动镜头,将被拍客体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画面的方法

3.10 直线连续拍照法 straight-line-successive photography

相机焦平面和被拍物平面平行、等距,沿着被拍物直线移动并将其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个画面的拍照方法。

3.11 测量拍照法 photogrammetry

将带有标准刻度的比例尺与被拍物一同拍入画面,根据比例尺可以测量出原物及其特征大小的拍照方法。

3.12 录像拍摄技术 videography technique

使用摄像机拍摄时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3.12.1 推摄 dolly in,telephoto,zoom in

摄像机向被摄主体的方向推进,或变动镜头焦距(从广角调至长焦)使画面框架由远而近向被摄主体不断接近的拍摄方法。

3.12.2 拉摄 dolly out,zoom out,wide-angle

摄像机逐渐远离被摄主体或变动镜头焦距(从长焦调至广角)使画面框架由近至远与主体拉开距离的拍摄方法

3.12.3 摇摄 pan

摄像机机位不动,借助于三角架上的云台或拍摄者自身的运动,变动摄像机光学镜头轴线的拍摄方法。

3.12.4 移摄 move

将摄像机放置在活动物体上随之运动而进行的拍摄方法。

4拍摄现场应具备的设备材料

4.1 照相设备与材料

4.1.1 照相材

应选用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胶片照相机、数码照相机。配备广角至中焦的变焦距镜头和具有微距。

4.1.2 近摄装置

4、1.2.1 近摄用镜头应使用有微距功能的定焦或变焦镜头。

4.1.2.2 近摄镜应选择与相机镜头匹配、成像清晰、像差小的近摄镜。

4.1.2.3 近摄接圈、近摄皮腔和近摄调焦导轨应能与相机匹配,拍照的倍率为1:10~1:1。

4.1.3 照相用滤光镜

应备有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系列滤光镜。还可配备红外、紫外、偏振、色温转换滤光镜。

4.1.4 照相用三角架

应升降方便,转动灵活,牢固可靠,便于携带。

4.1.5 比例尺

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和彩色比例尺、透明比例尺。比例尺以毫米(mm)为最小单位,刻度误差不应超过1%。还应备有钢卷尺、皮尺。

4.1.6 照相用照明设备

应备有两只以上的电子闪光灯,闪光灯指数应在28以上,并配备2m5m的同步线或同步感应器。还应备有碘钨灯、现场勘查灯和小型聚光灯。

4.1.7 照相用附属设备

应备有快门线、暗房袋、痕迹物证编号签、简易背景幕和柔光、反光、遮光器具、备用相机电池和闪光灯电池。偏远地区还应备有简易黑白冲洗器具。

4.1.8 感光材料

应备有全色片、盲色片、彩色负片等感光材料。还可准备其他专用感光材料。数码相机应备有2G以上容量的储存卡。

4.2 录像设备与材料

4.2.1 摄像机、录像机

4.2.1.1 摄录一体式摄像机和分体式摄、录像机,均可用于案件、事件现场录像。

4.2.1.2 应选用体积小、重量轻、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照度要求低的摄像机。

4.2.1.3 应使用摄像机、录像机原配电池或交流适配器,也可使用与原配电池电压相同、功率适宜的电源。所备电池的数量应保证供电3h以上。

4.2.2 记录材料

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光盘、硬盘等)。

4.2.3 摄像用三角架

应能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

4.2.4 摄像用照明设备

4.2.4.1 应备有两只碘钨灯和不少于50m的防水电源线及备用保险丝。

4.2.4.2 应备有照射3m外物体时,其照明亮度超过摄像机最低照度要求的直流新闻灯。

4.2.5 近摄镜

应备有与摄像机镜头口径匹配、成像清晰、像差小的近摄镜。

4.2.6 摄像用滤光镜

应备有偏振镜和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等滤光镜。

4.2.7 摄像用附属设备

应备有射频线、视频线、音频线、数据线、反光、遮光器具,简易电工工具及比例尺。

5现场拍摄的原则要求

5.1 现场拍摄应及时、全面、客观、准确。

5.2 现场拍摄所需器材设备应完备有效,能随时投入现场使用。

5.3 现场拍摄应遵守勘验规范程序,服从统一指挥,与其他技术勘验工作协调配合进行。

5.4 现场拍摄前拍摄人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各画面的构成与衔接组合进行筹划构思,拍摄时应依照一定步骤和顺序,系统、连贯、有条不紊地进行。

5.5 现场拍摄人员应对现场所有场景、细目进行全面、细致地拍摄。对一时难以判定是否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也应按要求拍摄。
5.6现场录像中,不同场景、内容的镜头在转换组接时,应拍摄过渡镜头予以衔接。如无编辑条件,应尽可能依照一定顺序,拍摄成直观明了的现场录像片。
5.7 现场拍摄的画面应主题明确、主体突出。对其他勘验人员要求拍摄的画面,如不明白其拍摄意图和所要表现的主题内容时,应主动问明。
5.8现场录像应合理使用推摄、拉摄、摇摄、移摄等技巧,拍摄这类镜头时应有不少于5s的起幅和落幅时间。画面运动速度应符合人的视觉习惯,不宜过快或过慢。
5.9 现场照相、录像,尤其对现场概貌、现场重要部位照相、录像,应尽量避免将勘验人员和勘查器材、车辆等摄入画面。现场录像应避免录入无关声音。
5.10 现场照相、录像,应清晰、准确地反映出所拍摄的主题内容,合理、准确地选择光源和光照角度。
要防止反光和不良阴影破坏画面主题内容。
5.11 现场拍摄前应对被拍摄主体进行测光,重要场景、物证应采用系列曝光拍摄,以避免曝光失误。
曝光误差倍数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范围。
5.12 当相机速度低于1/30s时应固定相机,并使用快门线或使用自拍延时装置释放快门。
5.13 拍摄重要物证时应请见证人过目。受条件限制需提取后拍摄的物证、物品时应先拍摄其所在位置和原始状况,提取时应办理手续。所提取的物品均应妥善包装、保管,避免损坏、丢失。
5.14 当现场物证、物品所在的环境不利于拍摄其轮廓、形态特征时,可先拍摄其原始状况,经痕迹物证显现处理后可放置在适当的背景、光线条件下拍摄。当环境背景与主体亮度差太大时,摄像机应使用手动光圈,以避免画面亮度失调。
5.15 现场勘验中,应在现场随时查看数码照片和现场拍摄效果,现场拍摄的胶卷应及时冲洗,如有失误应及时补拍。

6现场拍摄的主要内容

6.1 现场方位

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6.2 现场概貌

现场全貌以及现场各部分的联系。

6.3 现场重点部位

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痕迹物证与所在部位的关系、位置。

6.4 现场细目

现场上细小局部状况和与案件有关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细节特征。

6.5 现场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正在勘验中的现场上发生的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毁证、自杀以及抓获、击毙犯罪分子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大情节和突发性情况。


7现场拍摄的实施步骤

7.1 了解案情

拍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其他勘验人员一同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现场原始状况、变动情况及保护措施,出入现场的人员及原因。

7.2 拍摄固定

巡视现场的同时或详细勘验开始之前,应迅速准确地对现场概貌状况进行拍摄固定。

7.3 现场构思

根据现场状况,明确现场拍摄的内容、重点;划分出主要画面和从属画面;构思主要画面的拍摄角度、范围以及各个画面的组合联系;应制定出照相或录像对整个现场表述的顺序和方法。

7.4 拟定计划

当两人以上共同承担复杂现场的拍照或摄像时,应研究拟定拍摄计划,统筹安排拍摄内容的先后顺序,并明确各自具体任务和责任范围。

7.5 拍摄顺序

现场拍摄一般应遵循以下顺序:

a)先拍概貌,后拍重点部位、细目;

b)先拍原始状况,后拍移动和显现后情况;

c)先拍易破坏消失的,后拍不易破坏消失的;

d)先拍地表面,后拍其他部分;

e)先拍急需拍摄内容,后拍可以缓拍的内容;

f)先拍容易拍摄的内容,后拍较难拍摄的内容;

g)现场方位的拍摄可根据情况灵活安排。

7.6 查漏补缺

整个现场拍摄完毕后,应检查有无漏拍、错拍以及技术性失误。如有补拍必要需对现场全部或部分保留时,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


8现场拍摄的方法要点

8.1 现场方位拍摄要点

8.1.1 拍摄现场方位时取景范围要大,拍摄位置要高,要尽量显示出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一些永久的特殊标志。拍照时,应把现场安排在画面视觉中心,以远景反映为宜。录像时,应合理选择景别,突出表现现场。

8.1.2 现场方位应尽量用单幅画面反映为宜。受拍照距离和镜头视场限制时,可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拍照连接片时,画面衔接处应避开现场重点部位,衔接处重叠部位应占整个画面的1/4-1/5左右,各画面的调焦距离应相等,用光、曝光应一致,各画面的拍照间隔时间不应过长。
8.1.3 拍摄现场方位主要使用自然光。必要时,现场方位照相、录像可在白天补拍。如需夜间拍照,可将相机固定后打开快门,用闪光灯进行游动曝光或使用闪光灯同步配光
8.2 现场概貌拍摄要点
8.2.1 拍摄现场概貌应以反映现场的整体状态及其特点为重点。照相取景构图时,应把现场中心或重点部位置于画面的显要位置。尽量避免重要场景、物证互相遮挡、重叠。录像时,应尽可能以较少的镜头连续完整地反映现场概貌。
8.2.2 现场概貌照相一般应采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进行拍照,也可拍照连接片。运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拍照时,拍照距离、镜头俯仰角度、用光要保持一致。
8.2.3 现场概貌照相、录像的用光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室外现场概貌照相的用光与拍摄方位的用光应符合8.1.3的规定;
b)在逆光条件下拍摄时镜头前应加遮光罩,并给主要部位补光;
c)室内现场光照不匀或亮度不足时,应使用闪光灯或灯光照明。需要闪光灯或其他灯光照明时应尽量用反射光照明,直射光照明时应注意配光角度。
8.3 现场重点部位拍摄要点
8.3.1 现场拍摄重点部位时,应以清楚反映现场重点部位的状况、特点及其与周围痕迹物证的关系为重点,确定拍摄距离和角度。录像时以中、近景或特写景别记录,画面运动速度应平缓。
8.3.2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的用光应符合8.2.3的规定。
8.4 现场细目拍摄要点
8.4.1 拍摄现场细目应认真取景构图,合理利用画面。录像时,应使用固定画面以特写景别记录,画面的时间应在10s以上。被摄主体应占画面的2/3以上,如物体太小时可使用近摄装置进行拍摄。
8.4.2 拍照用于检验鉴定的细目照片应做到物面与焦平面平行,或光轴与物面垂直。如不能垂直,应加方框比例尺以便后期处理制作。
8.4.3 拍摄痕迹、损伤时,要反映出痕迹、损伤的形态、特征与所在位置。录像时可采用推摄或拉摄的方法对痕迹、损伤进行定位。
8.4.4 现场上同类型痕迹、物证较多时应当编号,并将编号摄入画面。
8.4.5 凡是反映痕迹、物证形态与特征的照片,应进行测量摄影。拍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比例尺一般应放置于画面特征下方或下方居中部位;
b)比例尺应与被拍物的主要特征在同一平面上;
c)比例尺应与相机焦平面平行。比例尺上不应有反光;
d)要根据被拍物体颜色和使用的感光片种类选择适当的比例尺,深色物体选用黑底白刻度的比例尺,浅色物体选用白底黑刻度的比例尺,全色、盲色负片应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负片和数码照片应选用彩色比例尺,使用透射光拍摄透明客体应使用透明比例尺;
e)应根据被拍物体长度来选择比例尺长度,具体见表2;
f)需照相提取具有检验鉴定价值的重要痕迹时应加放直角比例尺,拍照步幅时,应在步幅两侧平行放置贯通画面的皮尺。
8.4.6 现场细目照相、录像的用光,应根据被摄对象的形体、表面形态、颜色和所要反映的主题内容等,合理选择光源、光照强度和光照角度。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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