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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探讨破产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修复

 O菲飛 2020-07-16

本文作者:施远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团队破产重组部负责人

探讨破产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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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因破产企业工商失信导致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有效推进,这种现象是各地破产案例中较为常见的痛点之一。

作为一名承办过多起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法律工作者的经验智慧,就如何修复破产重整企业工商信用这一痛点,与各位“破人”同行探讨“破事”如下:

一、破产重整企业工商失信范围

管理人在承接到破产重整案件时,应指派律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破产重整企业的工商基本信息及工商内档进行全面查询。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企业工商失信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共列出了4种情形。其中的第一种情形,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破产案件中最为常见。

当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管理人可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立即在网上对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或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补报事宜,并予以公示。

在完成上述手续后,管理人便可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该种情况修复难度较低。

2.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共列出了10种情形。其中的第一种情形,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在破产案件中最为常见,属于对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还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措施。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从该条规定来看,当出现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时,能够移出名单的法定理由便是企业被列入名单后5年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才可移出。

  笔者在承办宜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便遇到上述情况。在协调过程中,笔者发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缺乏破产案件中企业如何移出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未作出移出决定。而法院方面,又缺乏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破产企业移出失信名单的依据。故而两单位都有心无力,导致该企业目前未能将工商失信进行修复,严重影响其从事经营活动。

二、破产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的建议

1.企业工商信用修复的必要性

要挽救破产重整企业,就应当让企业重回正轨,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如果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不良记录没有得以修复,会直接导致公众降低其信用评价、潜在交易对象拒绝与其交易、银行拒绝为其授信和贷款,并最终很可能导致企业被市场竞争机制淘汰出局。

因此,工商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有其非常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建立企业工商信用修复的府院联动机制,统一信用修复操作指引

  笔者认为,破产重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稳步推进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步调一致,建立起企业工商信用修复的府院联动机制,是推动破产重整案件的有力保障。

  为此,参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做法,笔者建议在本地中级人民法院层面的推动下,联合成立市政府领导挂帅、各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分别由市政府领导、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针对上述两种工商失信情况,研究制定本地范围内统一的工商信用修复操作指引,以解决人民法院、职能部门遇到破产重整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无操作依据的窘境。

3.工商信用修复应有一定限制性

  笔者认为,工商信用修复应具有一定限制性。进行工商信用修复的目的是,使前期不良的信用不会影响后续的重整工作,保障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和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不是片面地将破产重整企业所有不良记录清零。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施重整计划过程中,企业并未全部清偿破产债权,重整计划并未实施完毕,理论而言,企业并非完全的自由身。因此,笔者建议,可根据重整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操作的期限,给企业匹配相同期限的信用修复期,并予以公示,客观上起到督促重整投资人及时履行重整计划的效果,也使得社会能够正确区分破产重整企业与其他正常经营企业。

  另外,信用修复期后,一旦重整计划无法按期实施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或另行公示工商信用不良记录。

三、破产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的意义

  一个缺乏良好工商信用的企业,无法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所谓让企业“化危为机,一键重启”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进行企业工商信用修复,便是我们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措施之一。

  同时,我们注意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引入了在企业陷入困境时以“挽救”而非清算的方式予以处置。那么,工商信用修复所带来的最终效果,正好契合了《企业破产法》挽救破产重整企业的立法本意。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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